免费文献传递   相关文献

葛粉的加工方法



全 文 :科学种养2010.12
本栏编辑:黄文思E- mail:kxzyhws@126.com 电话:010- 66886188- 6813储藏加工
孙 丽
已过期或混浊、沉淀或有“哈喇味”的食用油不得食
用,一定要坚决丢弃。关于食用油的保质期,用不同
的容器存放是不相同的,一般采用金属桶装油可保
存 2年,采用玻璃瓶可保存 1~2 年,采用塑料桶可
保存 0.5~1年。主要原因是因为金属桶与玻璃瓶、
塑料桶相比,它不进光,因此桶内的食用油不容易被
氧化。
另外,若家庭长期使用某一装油容器存放食用
油,应定期清洗,滤干水分再用。因为水的混入也会加
速油的水解和氧化酸败。同时,需特别注意的是,装油
的瓶子切勿用橡皮等有异味的瓶塞。
[作者联系地址:山东省沂水职教中心(鑫华路 58号)
邮编:276400]
豆科植物野葛在我国分布较广,其根、蔓、叶、花和
谷(种子)等均可入药,有广泛的医用和保健用途,其中
用葛根制作出来的淀粉就是葛粉。葛根中含有异黄酮
成分葛根素、葛根素糠甙、大豆黄酮甙、B—谷留醇和花
生酸,有降低血管阻力,增加脑血流量的功效和解痉降
血糖的功能,还可以用于治伤寒、烦热、痢疾及醒酒和
解食物中的毒素。鲜葛根含淀粉 19%~25%,是一种很
好的食品,因此开发野葛资源,生产保健食品,不仅有
益于食品品种的多样化和大众的健康,而且还可以繁
荣山区经济。葛粉制取的方法有以下 6要点:
1. 原料采收与挑选 葛根在秋末和冬初进行挖
掘,以选择生长 3年以上的为佳,掘回后切除细小支
根、残留的颈部和病虫害部分,然后用水冲洗干净。
2. 碾压和洗粉 将选好的净洁葛根用刀切成 2~
3厘米长的小段,进行机械碾压,碾压得越细越好。然
后,放进清水中搓揉洗粉,如果淀粉没有取净,可以二次
碾压搓揉取粉,如此反复直到把粉取净为止。
3. 过滤 先用筛子滤去粗渣,然后用细布袋过滤。
4. 沉淀 在过滤后的淀粉液中,加入 1%~2%的
明矾,用 2~3倍的清水搅匀,然后让其自行沉淀,时间
约 6小时。
5. 漂洗 将沉淀的浆液加入 2~3倍的清水搅匀,
继续沉淀 2小时,倒掉上层清液,这样连续漂洗多次,次
数越多,成品质量越好。
6. 干燥 将漂洗好的浆液除去水分后晒干或烘
干,就是成品葛粉了。葛粉和水一起蒸煮后黏性很大,
仿佛糯米汁状。用葛粉和白糖做的稀粥糯甜可口,是除
燥清热的上等保健食品和药膳。用葛粉可以加工成一
系列的风味食品,如凉粉和凉皮等,也可以添加进面包、
蛋糕和饼干等,还可以用作做菜时的勾芡。
(作者联系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秋风路门球场东洪山
嘴新大楼中 502室 邮编:441800)
卤煮鸡是加上各种配料卤煮而成的鸡,制作
方法如下:
1. 宰杀 经宰杀、放血、烫毛、煺毛以后,开
膛取内脏,用清水冲洗干净,沥干。如是隔年老
鸡,需在凉水内浸泡 2小时,以排出积血。
2. 整形 把洗净、控干的鸡,用木棒将胸部
拍平,随后把一只翅膀插入鸡的口腔,另一只翅
膀扭向后方,再把两腿折弯,将鸡爪塞入膛内。
3. 配料 白条鸡 50千克,晾晒 3年的陈年
老酱 1千克,五香粉 50克(其中砂仁、豆蔻、肉桂
各 11.11%,丁香 22.22%,山柰 44.45%,研成末),
花椒 50克,大茴香 75克,小茴香 50克,桂皮 100
克,白芷粉 50克,大葱 0.5千克,姜 150克,大蒜
150克。
4. 卤煮 先将汤锅烧沸,按照鸡的大小分
层入锅,大鸡码底,小鸡在上,再把花椒、大茴香、
五香粉装入布袋连同其他配料放入锅中。随即用
竹篾子将鸡压住,加火煮制,先用旺火煮 40分
钟,如是当年新鸡,即可煮透,若是两年以上老
鸡,再用文火焖煮 1小时左右。为了卤煮均匀必
须不时翻动,若鸡体颜色浅,再酌情加老酱。
熟鸡出锅以后,要趁热整理,用漏斗沾着鸡
汤轻压鸡胸,使之平整丰满。卤煮鸡汤可连
续使用,但必须及时清锅,每次煮完以后,用
布过滤,除去残渣,下次煮鸡时再添水加料。
5. 成品规格 外形丰满、美观,色泽鲜
艳而有光泽;味道醇香,肉质
酥烂,别具风味。一般成
品率在 70%以上。
(作者联系地址:福
建省建阳市童游东
桥东路 78 号南平
农 校 邮 编 :
354200)




作汪志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DOI:10.13270/j.cnki.kxzh.2010.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