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蔡宇彬Organ-单位: 兰州大学
期 刊 :兰州大学 2014年 10期 页码:34
关键词:网络空间;公共场所;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寻衅滋事;
摘 要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将发生在信息网络上的一些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然而《解释》的内容在全国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其中,第5条将寻衅滋事罪适用于信息网络空间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在甘肃省张家川一个16岁少年因发帖质疑当地政府而被刑拘,该案成为了全国适用《解释》规定的首例,引起了全国性的关注。 笔者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二社会”,其具有强烈的社会公共属性,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是一次有益的法律探索,是刑法适用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