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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初探



全 文 :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初探
常俊丽1, 2 朱雪忠1 何光源2
( 1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武汉 430074;
2华中科技大学中英 HUST-RRes基因工程和基因组学联合实验室,武汉 430074)
摘 要: 生物信息技术是当今生命科学乃至整个自然科学的重大前沿领域之一, 生物信息数据库是生物信
息技术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对生命科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叙述了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特点及国内外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初步讨论了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保护我国生物信息数据库的
建议。
关键词: 生物信息技术 数据库 知识产权
Studie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Bioinformatics Database
Chang Junli1, 2 Zhu Xuezhong 1 He Guangyuan2
( 1I nt el lec tual P rope rty St rat eg ic A cad emy , H uazh ong Univ er sit y of Sc ienc e an d Te chnolog y , Wuhan 430074;
2Ch ina-UK H UST-RR es Genet ic E ngineer ing and Genomics J oint L aborator y , R othamsted Resear ch ( R Res) ,
H arp end en, H ert s, UK H uaz hong Univ e rsi ty of S ci ence and T echnolog y ( H UST ) , Wuhan 430074)
Abstract: Bioinformatics is one o f the important and leading disciplines in the life science and even in who le na-
tur e science now . While Bio informat ics database is a ma in par t of Bioinfo rmatics, w hich plays a key ro le in promo-
ting the development o f life science. The present paper has documented the char acter istics o f Bio info rmatics database
and the cur rent situation of int ellectual propert y pr otection wo rldw ide. Furthermo re, the pr oblems concerning the
intellectual pr operty pr otection have been discussed and suggestions have been g iv en in r espect of pro tect ing China.
s Bio info rmatics database.
Key words: Bioinformatics Database Intellectua l proper ty
1 引言
生物信息学是伴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 H GP)
的开展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交叉学科, 是利用计
算机对生命科学研究中的生物信息进行存储、检索
和分析的科学。生物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生命科学本
身的发展将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其研究成果也将极
大地促进生命科学其他研究领域的进步。生物信息
技术现已成为当今生命科学乃至整个自然科学的重
大前沿领域之一,同时也将是 21世纪自然科学的核
心领域之一[ 1]。
生物信息数据库是生物信息技术的主要内容之
一,是众多数据库中的一种类型。它是典型的生物
技术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对生命科学的发展
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 欧盟、美国、日本等国
家为生物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和建设均投入了大量的
人力、物力和财力,建成了一批具有极高应用价值的
生物信息数据库, 为本国及世界生命科学的发展作
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在生物信息学数据库的建设
方面也早已开展了研究, 北京大学物理化学研究所
于 1996年建立了国内第一家生物信息学网络服务
收稿日期: 2005-07-12
基金项目:本研究受国家/ 9730计划项目( 2002CB111302) ,国家/ 8630计划项目( 2002AA22403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30370807)资助
作者简介:常俊丽,女,讲师,在读博士,主要从事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通讯作者:朱雪忠,教授,博士生导师, Tel: 027- 87556480, E-mail: xz zhu@ hu st . edu. cn
何光源,教授,博士生导师, Tel: 027- 87556214, E-mail: h egy@ hus t. edu. cn
生物技术通报
# 综述与专论# BIOTECHNOLOGY BULLETIN 2006年第 1期
器,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也于 2000年 3月成
立了生物信息学中心, 分别维护着国内两个专业水
平相对较高的生物信息学网站。复旦大学生命科学
院的上海博容基因开发公司建成了我国第一个人类
基因数据库。国家近几年对该领域的研究投入呈快
速上升趋势,国家/ 8630计划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领
域专门设有生物信息技术主题,并批准了5生物信息
学数据库开发和建设6等重大科研课题, 国家/ 9730
计划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开展了该领域的
立项工作。如今,随着国家资金的投入,建设生物信
息数据库所带来的科技、经济效益已日益显现,而国
内对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尚未全面
展开, 这势必影响我国生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我
国研发的生物信息学数据库目前仅为三个, 与生物
信息数据库产业发达国家相比相距太远, 也与我国
生物信息的增长极不相称。
目前对于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各
国仍主要沿用传统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模
式[ 2~ 4] , 其中欧盟主要以特殊权利对其进行保护, 其
他国家主要采取版权法对其进行保护。虽然现有的
保护办法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随着生物信
息数据库的进一步发展、数据库的复杂性进一步加
深,有些数据库数据量巨大而且与其它数据库之间
相互交换信息, 导致数据库结构上难以满足版权法
的/最低创作性0要求,使其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 生物信息数据库的分类及其特点
目前世界范围的生物信息数据库已发展到 500
多个,种类繁多。按内容划分有基因组数据库、核酸
和蛋白质一级结构序列数据库、生物大分子(主要是
蛋白质)三维空间结构数据库以及以上述三类数据
库和文献资料为基础构建的二次数据库。一级数据
库主要是记录试验结果和一些初步的解释, 而二级
数据库是从生物大分子序列、结构、功能数据库中提
取有用的信息, 对生物信息数据库进行二次开发, 构
建专门数据库。在一级数据库中,基因组数据库来
自基因组作图, 如人类基因组数据库 DDB; 序列数
据库来自序列测定,如美国国家生物技术信息中心
( NCBI)的核酸序列数据库 Genbank、欧洲生物信息
学研究所( EBI)的核酸序列数据库 EMBL、日本信
息生物学中心( CIB)的核酸序列数据库 DDBJ以及
由瑞士生物信息研究所和欧洲生物信息研究所共同
维护和管理的蛋白质序列数据库 SWISS-PROT ;结
构数据库来自 X-衍射和核磁共振结构测定, 如蛋白
质三维结构数据库 PDB。二次数据库包括基因组
二次数据库,如德国巴斯德研究所构建的大肠杆菌
基因组数据库;蛋白质序列二次数据库,如由瑞士生
物信息学研究所 SIB维护的 PROSIT E等。
生物信息数据库在本质上与其它的数据库相
同,但又有如下特点:数据库种类多样, 生物信息学
各类数据库几乎覆盖了生命科学的各个领域;数据
库的更新和增长快,数据库的更新时间越来越短,数
据的规模以指数形式增长; 数据库的复杂性增加、层
次加深,许多数据库具有相同的内容和信息,数据库
之间可以相互引用; 数据库使用高度计算机化和网
络化,绝大多数的网上生物信息学数据库中的信息
资源可免费检索和下载 [ 5]。正是生物信息数据库的
上述特点,使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复杂性和难
度均有所增加。
3 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生物信息数据库的保护, 首先是对开发制作者
权益的保护。开发制作生物信息数据库需要付出创
造性的劳动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如果
不能对生物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制作者的权益提供有
效保护, 必将挫伤人们开发的积极性。从近期看会
影响开发者的经济利益, 从长远看将不利于生命科
学的发展。在目前可广泛使用生物信息数据开发工
具的情况下,生物信息数据库制作者的大量人力、物
力投资,也主要集中在信息数据的收集、汇编、核对、
组织等方面,而不是投在库结构的设计方面,这往往
导致生物信息数据库从结构上很难达到版权保护所
要求的独创性要求。因此,对于只能采取版权法保
护数据库的国家而言, 其生物信息数据库很难得到
有效的法律保护。而且, 无论是数据库结构设计还
是信息内容, 生物信息数据库都具有易被复制、下
载、传播等特点。这往往导致生物信息学数据库制
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必然影响到生物信息数
据库的研究、开发和建设。因此,应当积极探讨适合
生物信息数据库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34 生物技术通报 Biotechnology Bullet in 2006年第 1期
4 部分国家和地区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
权立法保护现状
目前版权法是保护数据库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通常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5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协议6 ( T RIPS)第 10条第 2款规定:
/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
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
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
身,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0。5保护
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6第 2条第 5款规定: /文
学和艺术作品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 凡由于
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 应得到相
应的、但不损害汇编内每一作品的版权的保护。0
4. 1 欧盟的立法保护模式
为了使欧盟各国的数据库制作者在国际市场上
占有尽可能多的份额,欧盟决定协调成员国关于/数
据汇编0的版权保护,同时要求成员国采取特殊的保
护,以使数据库特别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非原创性
数据库获得保护。5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数据库
法律保护指令( 96/ 9/ EC)6一方面强调对数据库版
权的保护不扩大到纯粹的事实或数据上, 另一方面
则强调数据库的结构及其中的许多内容, 希望通过
本指令提供深层保护。而这个指令本身就代表了欧
洲各国的观点和利益, 对数据库规定了双重保护:
/凡在其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方面体现了作者自己的
智力创作的数据库, 均可按照本指令获得版权保护,
不管该数据库的内容是否符合版权或其他权利保护
的条件,数据库的制作者应享有一项特殊权利,即防
止对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经定性与定量证明为实质
部分抽取和反复利用。版权保护期最低为作者终身
至死后 70年,数据库抽取权保护期为 15年, 但可更
新。0此指令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承担投资风险的数据
库产品的投资者,并且对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首开
了先河[ 6, 7]。目前欧盟的生物信息数据库也主要采
取这种方式进行保护。
4. 2 德国的立法保护模式
德国在生物信息数据库的保护模式上与本国其
他数据库的保护模式完全一致。作为欧盟成员国,
德国在数据库的立法模式上并没有像英国等其他欧
盟成员国那样采取另行特别立法的方式, 而是通过
修正版权法的方式实施数据库指令, 即将数据库的
法律保护完全纳入版权法保护体系。对符合/独创
性0要件的数据库,依版权法受到保护; 对于那些因
缺乏独创性而无法受版权法保护, 但投入了大量人
力、物力、财力、时间等的数据库,并没有另行单独立
法以创设/特殊权利0, 而是认为其具有劳动成果的
性质而纳入版权法的邻接权部分, 以邻接权的方式
创设一独立的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
4. 3 美国的立法保护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生物信息数据库最多也是发展最
早的国家,其数据库产业规模最大,它在生物信息数
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状况一直为世界各国所关
注。对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同其
他国家一样并没有另行采取专门的保护方式,而是
沿用本国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数据库是否
得到版权法保护, 美国曾长期采用/辛勤收集0原则
(或称/额头出汗0原则) ,即只要作者在收集、选择构
成数据库的信息方面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或者实质性
的投资,该数据库就能得到版权法保护。因此, 绝大
多数数据库可依据美国版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受到
版权法保护。然而, 美国联邦法院于 1991 年就
Feist诉 Rural一案所作出的判决中否定了/额头出
汗0原则在汇编作品上的适用,明确受版权法保护的
条件是必须具有/最低的创作性0。这一判决宣告了
大量数据库因不具/最低的创作性0而无法受到版权
保护。受5欧盟指令6的影响,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
会议员 Carlo s J. M oor head于 1996 年 5 月向美国
国会提交了5保护数据库投资与制止知识产权盗版6
的 HR3531法案,该法案的核心是对数据库的特殊
权利的保护。由于该法案与5欧盟指令6很相似, 它
过于偏重保护数据所有人的经济利益而没有均衡考
虑公众接触和利用信息的利益, 没有获得通过。该
法案规定的保护期为 25年,比5欧盟指令6规定的期
限长。此后,在短短的几年里,美国国会又相继审议
了 HR2652法案、HR354法案以及 HR1858 法案,
但迄今仍未通过任何一个这方面的法案[ 8]。
欧盟的指令和美国的法案都是从本身利益出发
的,都想维护自身的信息垄断地位。目前,对于生物
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各国并没有单独立法,
仍主要沿用本国的传统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法。有
352006年第 1期 常俊丽等: 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初探
些生物信息数据库产业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德
国等甚至出于对科学研究的需要,将某些特殊并且
影响范围广的生物信息数据库直接投放到公共领
域,而没有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或只是采取部分的保
护,使重要的遗传资源为人类所用,进而推动生命科
学的发展。
4. 4 我国的立法保护模式
我国目前对于生物信息数据库的保护, 主要还
是参照现有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数据库
的保护,我国现行5著作权法6第 14条明确规定, 汇
编作品可以是以/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0构成的,
也可以是由/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0构成
的,但要求这些现存的若干作品或其片段能体现独
创性。数据库要作为汇编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
护,就必须在内容的选择上或者编排上具有独创性。
在实际运用中, 大量的数据库由于缺乏独创性而不
受版权保护。当然,不受版权保护并不意味着不受
法律保护。为弥补版权法保护数据库的不足, 我国
司法实践中已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为对数据库
版权保护的补充。但是, 它仍有法律地位不明确、权
利不充分、保护不确定以及操作性差等固有缺陷 [ 9]。
生物信息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更新快等特点,而越
是数据量大、信息完全的数据库其独创性越难体现。
而且,数据库的关键是其内容,特别是生物信息数据
库, 而版权法不保护内容, 只保护内容的表达。因
此,版权难于保护生物信息数据库。
我国目前自主开发的生物信息数据库无论从数
量还是质量上均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我国生物信息
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
所带来的大量生物数据源, 必将导致今后我国生物
信息数据库数量的快速增长, 而随之带来的生物信
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会变得日益突出。
因此,应当研究适合我国生物技术发展特点的数据
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5 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
若干问题
5. 1 政府资助的生物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许多生物信息资源, 如生物信息数据库( Gen-
bank、EMBL 和 DDBJ 等)以及一些序列分析软件
等是由政府出资研究和开发的, 如今免费为世界各
国开放, 并未采取相应的保护策略。对于该类型的
数据库,科技界与法律界也普遍认同不采取保护,免
费为大家所用, 用以推动生物信息的传播与交流。
虽然目前大多数研究开发工作仍可正常进行,但许
多数据库的开发者已面临经济紧张的境地。有的数
据库,如蛋白质序列数据库 SWISS-PROT 已开始
向商业用户每年收取数千至数万美元不等的费
用[ 1 0]。因此,该类数据库是否应该一直为公众提供
免费服务有待进一步探讨。此外, 对于由政府出资
的科技成果如何获得一定的回报, 从而进一步推动
研究也一直是各国政府积极探索的问题。对于政府
出资资助的生物信息研究,也有可能遇到因为国家
科技政策导向的改变而面临资金投入减少甚至是停
止投入资金的问题。如果对政府资助的生物信息资
源不予以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 有可能在将来运行
时由于资金的匮乏而导致生物信息资源的流失和研
究工作的中断,或者导致生物信息资源的数量和质
量的下降,使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维持和数据的可靠
性产生问题;还会造成资金大量投入而无法得到有
效回收。因此,对政府资金资助的生物信息技术研
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5. 2 进入公共领域的数据库与企业或个人资助的
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许多生物信息一级数据库由于有政府资金资
助,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对公众免费开放,从而进入到
公共领域。而有些企业或个人资助的生物信息学数
据库(许多为二级数据库)为盈利性质, 需要法律提
供必要的保护。因此, 二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上
一直有较大的冲突。部分学者认为生物资源是人类
的共同财产,对生物信息数据库的使用应该免费,而
不应该采取知识产权保护。而有些学者则认为如果
不对生物信息数据库采取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 特
别是对企业或个人资助的生物信息学数据库如果不
进行保护, 将会制约生物信息数据库的长远发展。
目前有学者建议, 对于为公众免费开放的数据库采
取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 而对具有一定盈利性质的
由企业或个人资助的生物信息数据库采取较为全面
的知识产权保护, 并建议两类数据库在知识产权保
护过程中采取联合的形式。对具有盈利性质的数据
库(主要为二级数据库) , 由于其在数据库制作过程
36 生物技术通报 Biotechnology Bullet in 2006年第 1期
中一般都需要用一级生物信息数据库作为基础, 因
此可以将其获得的知识产权利益部分转让给免费为
公众开放的一级数据库的制作者,这样二者均可得
到发展 [ 2]。对于二者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利
益分享模式尚需进一步研究。
5. 3 原始文献和数据的引用而引发的知识产权保
护问题
由于生物信息数据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许多
数据库具有相同的内容和信息, 数据库之间又可以
相互引用,并且在制作数据库时经常会大量引用本
身具有版权的文献和数据, 而这些数据库中的一部
分又是具有一定盈利性质的。因此,原始数据人的
权利如何得到应有的保护也是当前生物信息数据库
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研究的课题。
5. 4 生物信息数据库利益平衡问题
生物信息数据库作为数据库的一种,能否达到
利益平衡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本
质在于鼓励创新,而创新正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在。
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 知识产权又是创新的动力。
一些学者认为无论是扩大数据库所有者的权利, 还
是扩大用户的权利都会对一方产生危害, 重要的是
要找到一种平衡二者利益的关系,应从公平原则对
数据库知识产权进行立法, 促进相关者权利和利益
平衡,对于生物信息数据库而言这一点尤其重要。
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 则生物信息数据库产业
不能得到应有的激励, 从而导致该产业不能较好的
发展。而如果保护过了头,则会影响知识的传播, 导
致科学研究受阻。此外, 由于在公共生物信息数据
库和企业或个人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生产者、传播者
与使用者之间有较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 二者如果
不能建立良好的协调关系,也将导致双方的合法权
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6 加强我国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我国参与国际交流的增多,作为生物信息
技术重要组成部分的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
护问题将会日益突出。如何根据我国生物信息技术
发展的实际情况, 并结合生物信息技术国外保护策
略及生物信息技术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
护策略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 我们必须认
真探索数据库立法, 特别是有关生物信息数据库的
立法,防患于未然。我国目前生物信息数据库产业
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处于初级阶段, 我们应该在生物
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不突出的情况下,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特点,从欧美
发达国家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中吸取经
验,制定我国的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促进我国生物信息数据库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张阳德,生物信息学.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4, 1~ 13.
2 M cCubbin C. J ou rnal of Commercial Biotechnology, 2003, 9 :
249~ 265.
3 H ow ard E, Ram sey G. Biopharm International, 2002, 15 : 46~
48.
4 Westmacot t P, Obhi H. Journal of Database Market ing, 2001, 9
: 75~ 78.
5 万跃华,何立民. 情报学报, 2002, 21( 4) : 497~ 511.
6 许春明. 电子知识产权, 2003, 1: 39~ 43.
7 许春明. 电子知识产权, 2003, 2: 36~ 37.
8 彭文. 图书馆论坛, 2004, 24( 1) : 140~ 142.
9 詹黎峰. 情报杂志, 2002, 8: 40~ 41.
10 胡德华,张洁,方平. 生物信息学, 2005, 3( 1) : 22~ 25.
# 国外动态#
新加坡禁止克隆人
Nature 2004年 431卷 7005期 119页报道:新加坡最近宣布, 禁止将克隆用于人类生殖,但允许利用克
隆来培育干细胞。新加坡是在 2004年 9月 2日通过此项法律的。此项法律禁止克隆人,包括将克隆的人类
胚胎植入人或动物的子宫,以及不允许将克隆胚胎培育至 2周以上。但不限制从克隆的人胚培育和回收干
细胞。目前新加坡只有一个公司从事胚胎干细胞研究。但新加坡目前正在积极发展生物技术产业。
汪开治
372006年第 1期 常俊丽等: 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