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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田节节麦的发生原因及防治



全 文 :HENANNONGYE 35
河南农业 2015 年第 8期(上)
NONG YAO YU ZHI BAO
农药与植保
一、发生危害的原因
(一)随小麦种子调运远距离传

由于种子产地检验不严,随着小
麦种子的频繁调运,若使用带有节节
麦等恶性杂草籽粒的小麦作种用,次
年便长出节节麦。大量调换种子为该
杂草传播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农民对自留种或互串麦种
清除不彻底
由于小麦为自花授粉植物,二代
退化不太明显,大部分农民一般 2~3
年更换一次新品种。农民在使用自留
种或互串麦种时,对种子清捡不彻底,
加之节节麦种子和小麦种子及其相
似,很难彻底清除,致使节节麦种子
随着麦种被播入田间,再次危害小麦
生产。
(三)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由
机械携带了异地杂草种子和一些种传
病菌,为其传播蔓延提供了有利条件
濮阳市大部分地块已采用联合收
割机收割,而收割机大多为远距离跨
区收割,收麦时收割机将节节麦籽粒
携带到其他麦田及其农户的小麦种子
中,来年便可发芽生长。节节麦成熟
后,籽粒自然脱落于田里,如不及时
防除,则该杂草的发生一年比一年严
重,很快种群数量就超过了小麦,造
成小麦严重减产。这是造成节节麦大
面积发生的主要影响因素。
(四)阔叶除草剂的长期使用为
禾本科杂草创造了更多生存空间
濮阳市推广的化学除草剂苯磺隆
等品种对阔叶杂草防除的对路药品供
应少,致使节节麦危害面积不断加大。
(五)防除方法不当
濮阳市在防除节节麦措施上主要
靠人工拔除为主,但由于节节麦植株
外部形态与小麦及其相似,早期很难
及时拔除,大多为待其抽穗后拔除,
拔除时间偏晚,使其籽粒落入田间,
有的农民把拔出的节节麦随手扔在田
间、地头,翌年长出后,再次传入田间,
造成危害。
(六)耕作制度的改变,如旋耕,
不利于这些杂草的人工防除
近年,濮阳市大部分田块都采用
了旋耕方式,虽然省时省工,但不能
将杂草种子彻底翻入深层土壤,来年
还可发芽生长,影响小麦生产。
(七)种子繁殖量大,分蘖力强,
蔓延速度快
节节麦平均单株分蘖成穗 10.3
个,单穗结实 19.4粒,单株总粒数
200粒,是小麦结实率的 5~6倍,繁
殖速度惊人。节节麦种子轻,可随风、
雨、水流传播,传播速度快、范围大。
(八)生命力顽强,难清除
由于节节麦种子具有较长的休眠
期,待到小麦播种时,随同小麦种子
一齐发芽生长;而有些旋耕麦田,即
使有些杂草种被旋入较深的土壤,虽
不能发芽生长,但也不会霉烂变质,
若下年秋播时,被旋耕于适宜深度的
种子,仍能发芽生长,继续危害。节
节麦种子成熟比小麦成熟期早 15d左
右,但具有一触即落于土壤中的特点,
大量存在于田间,因而很难将这些杂
草种子清除。
二、防治措施
节节麦的防除策略必须贯彻“预
防为主,综合防除”的策略,根据为
害情况、自然条件、气候、耕作制度等,
因地制宜,把农业防除措施、人工锄
草和化学除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
个综合治理体系。近年来,我们对农
民进行培训时,非常注重对病虫草害
的防治宣传,尤为注重对节节麦的危
害及防治宣传。
(一)使用不带恶性杂草的小麦
种子
在对农民进行培训的过程中,提
醒农民在播种前要将麦种严格精选,
剔除草籽,确保质量。
(二)加强植物检疫和种子检验
工作
近年来,凡小麦种子调运、引种、
供种的单位和个人,我们都对其加大
植物检疫和种子检验力度,确认无麦
田恶性杂草和检疫性病虫害后,才准
许其调入。
(三)实行单收单打
凡发生节节麦等恶性杂草的小麦
田块,不宜进行机械化收割,要单收
单打,并且不可留作种用。其秸秆、
麦糠等要将其烧毁,不宜用于沤肥、
饲料等使用。
(四)严把最后防线——人工拔除
除坚持冬春人工除草措施外,要
在杂草种子成熟前将其彻底拔除,一
般越早越好。将拔除后的杂草带出田
外深埋或烧掉处理,不得随地丢弃。
(五)加强田间管理
主要是适时除草(可在小麦分蘖
期以前人工锄草一次)、追肥和灌溉,
促进小麦健壮生长,以苗压草,充分
发挥生态控制效应。
(六)搞好土壤深翻
在杂草的已发区域,应变旋耕为
深翻,一般 1~2年可深翻 1次,深度
25~30cm,降低杂草的出苗率,减少
杂草的危害。
(七)实行统防统治
由于麦田恶性杂草的易传播性,
加之农户麦田相连,单靠独家独户防
治,则很难达到全面控制和根除效果。
因而,必须采取以村、乡为单位“统
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措施”的方
法进行。
(八)化学防治
选准对路除草剂,在小麦生长前
期对麦田进行化学防治
每 667m²选用 3 %世玛油悬剂,
30mL对水 45kg茎叶喷雾,可有效抑
制节节麦、雀麦、野燕麦等恶性杂草
的生长,防效率在 85%~90%。实践
证明,在春季解冻后拔节前使用效果
最好。
麦田节节麦的发生原因及防治
濮阳县农业局 王慧博 高德勇 王周峰
DOI:10.15904/j.cnki.hnny.2015.15.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