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文 :3焦
点
使命——澄清事实 责任——还原真相
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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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03月 12日 第 11期 总第 457期 主持人:小 马 热线电话:010—82072315转 8315
焦
点
访
查
主持人语: 消费警示
2007年 12月,广西省工商局公布了 2007年第四季
度对流通领域果冻商品进行质量监测的结果。其中,福建
惠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
司五象购物广场销售的散装 “惠康一派”(优酪果园·香
橙味) (生产日期或批号:20070505)经检测标签不合格。
此次监测共抽取了 30个批次的果冻商品,涉及 13
家商场、超市和广西、广东、湖南、河南、北京、福建六省市
区 15家生产企业。有 24个批次样品的标签和质量项目
全部合格,抽样合格率为 80.0%。其中:有 26个批次样品
的标签合格,标签抽样合格率为 86.7%;有 25个批次样
品的质量合格,质量抽样合格率为 83.3%。
广西省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称,此次抽查从取样到
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
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
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
有权威性。
专家:
标签反映了产品的基本信息,该项目不
合格容易误导消费者
2008年 1月 16日上午 11时左右,国家食品质量监
督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标签反映了产品的基
本信息,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直接参照物。标签不合格就
不能如实反映产品的真实信息,容易误导消费者,涉嫌侵
犯消费者知情权。
广西省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则表示,标签是产品抽查
的重要检测项目之一,该项目不合格即可判产品不合格,
目前产品包装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果冻》(GB19883—2005)中规定:4.2根
据原料分类。4.2.1果味型 4.2.2果汁型 4.2.3果肉型
4.2.4含乳型 4.2.5其他型。8.1.2标签上应按 4.2条的
规定标示分类名称。
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中“5.1强制标示内容”规定:5.1.1.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
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律师观点:
消费者因购买或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
健康和财产受损,可依法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
的中国消费维权网 (www.315CHN.com) 法律顾问杨律
师。杨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
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
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因购买或食用抽检
不合格食品导致健康和财产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
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
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规定:产
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
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
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
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
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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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实习记者 黄丽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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