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文 :第27卷 第2期
2015年2月
Vol. 27, No. 2
Feb., 2015
生命科学
Chinese Bulletin of Life Sciences
文章编号:1004-0374(2015)02-0107-06
DOI: 10.13376/j.cbls/2015016
∙ 转基因 ∙
收稿日期:2014-09-17
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2011ZX08001-001);中
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2013SC42)
*通信作者:E-mail: liuxuxia@mail.hzau.edu.cn
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刘旭霞*,沈大力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武汉 430070)
摘 要:转基因生物技术是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的重要着力点,其自研发以来不断发展,已在多种作物上成
功应用,且培育品种日趋多样化。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急剧增加,种植国家也逐年增多。目前转基因生物
技术水平较高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往往较高。而我国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其他微生物材料,无
法通过我国现行的《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有效保护,阻挠了转基因生物技术创新发展,
更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业安全。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技术;技术创新;专利保护;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923.4;S188 文献标志码:A
Analysis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technology
LIU Xu-Xia*, SHEN Da-Li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0, China)
Abstract: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GMOs) technology exists as a significant focus of the modern
agricultural biotechnology. Accordingly, GMOs technology has been successfully applied in a variety of crops since
its appearance. At the same time, the GMO cultivar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diversified. On one hand,
planting area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rocketed dramaticall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untries planting GM
crops increased year by year. At present, countries with high level of GMOs technology tend to have higher level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Nevertheless, the domestic transgenic plants, animals and other microbial
material cannot acquire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from the curr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such as the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This tendency not only obstructs the GMOs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but also
affects the food security and agricultural safety of the entire country.
Key words: GMOs technology; technology innovation; patent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1 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
转基因生物技术自 20世纪 70年代出现以来,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迅速得到应用并日臻成熟。
1982年,全球第一例转基因烟草研发成功。现在全
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不断增加,品种渐趋多样化,
种植国家也逐年增多。我国于 20世纪 80年代中期
开展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20世纪 90年代末期,
我国批准了一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至 2009年,
我国已批准了包括转基因水稻在内的 7种转基因植
物。另外,还有 30余种植物获准进入中间试验、
环境释放或生产性试验。其中,转基因抗虫棉不仅
取得了产业化推广的成功,也使我国成为继美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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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第二个拥有 Bt杀虫基因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
1.1 转基因生物技术创新要求保护权利人利益
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对农业现代化
的积极影响,决定了转基因生物技术在现代科技中
的重要地位。但是,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本身需要
较大的研究成本,而此产业也是一个高投入、不确
定、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因此,对该领域科研
成果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对研发者利益的保障就显得
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作为世界上保护人类智力成果、
促进技术创新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核心即在
于保护权利人一定时期的独占性,从而鼓励智力创
造活动。实践证明,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权利人利
益进行保护有利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开发和相应成
果的产业化。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 (UPOV)
统计,2004年以来,我国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
UPOV成员第四。截至 2011年 9月底,我国累计
受理农业品种权申请 8 487件,其中国内种业企业
占国内总申请量 (7 950件 )的35%;累计授权3 713件,
国内种业企业 3 644件 (占 98.1%)[1]。由此可见,转
基因生物技术创新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研发者利益,
而对研发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也有利于促进科技创
新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
1.2 转基因生物产品国际贸易要求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转基因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基因作物
已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渐显示其巨
大的产业价值。转基因生物逐渐成为知识产权的重
点产生领域。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服务组织统计,
1996~2012年,世界各地转基因作物累积种植面积
创历史新高,2012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达 1.7亿
hm2,转基因作物成为现代农业史上应用最迅速的
作物 [2]。我国在面对人口不断增加,粮食总量持续
上升,而国内资源环境限制的情况下,只能依靠农
业生物技术提高生产力。以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通
过对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严格的限制,形成相应的
绿色壁垒,中国有必要从知识产权方面应对这种壁
垒 [3]。在对相应成果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
可以有效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向更安全、更绿色的
方向发展,并最终解决国际间的绿色贸易壁垒问题。
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对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将
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进
行制备及实施 [4]。我国必须注重转基因生物技术知
识产权保护,建立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际
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制度。
2 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发展历程
我国自 20世纪 80年代末期开始研究转基因生
物技术以来,已经在许多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目前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水平也已经居于世界
前列。为了更好地推动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和相关
产业的发展,我国也通过立法和修法完善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目前,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植
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体系。
2.1 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萌芽阶段
(1985~1992年)
1985年 4月开始实施的《专利法》是新中国
的第一部专利法。该法第 25条规定,对“药品和
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动物和植物品种”
均不授予专利权。由于当时把生物技术归属于化学
领域,因此,采用生物学方法得到的生物制品不能
得到专利保护,而仅对在一定条件下获得的生物体
的生物学方法、遗传工程学方法的发明和微生物学
方法的发明与创造才授予专利。1989年 3月,国务
院发布《种子管理条例》,其第 8条第 2款和第 14
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
和林木良种”、“种子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
依照专利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转让规定办理”,通过
立法鼓励和保护生物技术成果,但并未明确提及育
种者权益。虽然我国的《专利法》与《种子管理条例》
存在诸多不足与缺陷,但它们的出现也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这标志着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
护开始萌芽。
2.2 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起步阶段
(1993~1999年)
1993年修订后的《专利法》删除了对“药品
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因此,微生物及遗传物质发明、生物制品发明均可
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0条规定了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植物新
品种可以视为商业秘密获得一定保护。但植物新品
种“自我繁殖”和农业生产的特性,使得商业秘密
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效果并不明显 [5]。1994年,中国
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7年 3月,国务院正式
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
形式设立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这是我国第一
部有关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性文件,我国
开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保
刘旭霞,等: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期 109
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顺利实施,农业部、国
家林业局分别制定了配套规章——《植物新品种保
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和植物
新品种保护名录,并从 1999年 4月 23日开始接受
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999年 3月我国申请加
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公约 1978
年文本 ),使植物品种获得了专门制度的保护。此
阶段可以看作是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的起步阶段。
2.3 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阶段
(2000年~至今)
2000年 12月 1日,《种子法》正式实施,作
为我国第一部种子专门立法,《种子法》明确指出
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随后,我国还颁布
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
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
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
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
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
度体系初步形成。在专利保护方面,2001年7月1日,
第二次修订后的《专利法》开始实施,其引入了“生
物材料”的新概念,将食用菌基因等遗传材料纳入
专利保护的范畴。2001年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
则》及同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都有关于生
物技术材料申请专利的规定。为便于专利法实际操
作以及与国际接轨,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6年重新
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其中对有关生物技术专利
保护的内容大幅增加。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及
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
南》则进一步加强了对生物技术专利权保护的力度。
3 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面临的知识产权
困境
虽然我国在《种子法》出台之后,特别是近
年来随着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也相应地颁布
了一些新的配套措施,对原有的《专利法》和《专
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正,提升了我国转基因生物技
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但不可否认,与国际上对转
基因生物技术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我国在
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之路上仍面临着许多
困境。
3.1 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立法不健全
目前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
规仍不够完善,权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对转基因生物产业化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对转基因
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来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作为基本法律依据,但只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
法律位阶较低,当与其他法律适用发生冲突时,不
能优先适用。而且,因为植物新品种授权部门为农
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适用空间
较小。从保护内容而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是依据 UPOV公约 1978年文本制定的,只保护国
家新品种保护名录中的植物品种,而我国尚未加入
的 UPOV公约 1991年文本则规定授权保护范围为
所有植物属或种,因而在育种人权利保护范围上,
仍有不足。而且《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在与《专
利法》的协调上,也存在一定的冲突。《专利法》
对转基因生物培育方法提供保护,包括利用该方法
生产的产品,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为繁殖
材料的产品也提供品种权保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
没有明确解决方案。对转基因动物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排除转基因动物的
可专利性,在制度上存在空缺。
3.2 转基因生物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欠缺
近年来,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虽然发展很快,
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化还存
在明显差距,关键在于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自主知
识产权欠缺。早在 20世纪 90年代初,我国国内主
棉区棉铃虫十分猖獗,化学农药效力低下,无法控
制虫害,棉花种植和产量也大幅降低。美国孟山都
公司当时尚未在中国获得专利授权,要求中国支付
巨额技术许可费方允许中国种植其抗虫棉,中国被
迫自主进行研发转基因抗虫棉,并最终占据国内抗
虫棉主要市场。但中国转基因大豆却因为自主知识
产权保护不够,让美国、阿根廷等国占据中国大豆
主要市场,此可谓不重视转基因生物技术自主研发
和产业化的深刻教训 [6]。我国许多生物技术研发项
目,对已有知识产权了解不充分,导致研究科研成
果创新水平较低。而在完成后,也不注重应用开发。
同时,在对知识产权授权的审核上,由于生物技术
的研究成果在判别其是否符合授予标准上存在一定
的特殊性和一定的难度,未能及时予以明确判定而
使其未能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益无法
实现。
3.3 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对农民权益的忽视
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主要保护研发者的利
益,但对农民权益关注不够。技术研发后进入运用
阶段,农民作为转基因作物生产的主体,在转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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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产业化中发挥着基础性生产的作用,应当注重
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我国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中提及农民可以自留种。但从实践来看,我国
农民留种权已不复存在,如我国转基因水稻将来如
果投入产业化生产,农民若对转基因水稻品种进行
留种种植,则其次年水稻种植可能没有收获或很少
收获。国外大型种子企业若将研发的终止种子技术
用于销售给农民的种子上,农民无法留种种植。另
外,转基因生物技术研发的基础——生物遗传资源,
在全球范围分布也存在地域不均衡。发展中国家在
基因资源上具有绝对优势,但在转基因生物技术上
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结果本国无法有效开发利
用,而发达国家则通过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将资源
带走进行开发研究,赋予开发者知识产权,转而出
口至广大发展中国家获取利益,这对遗传资源提供
国——发展中国家而言是十分不公平。
4 国际上对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际经济秩序新的战略制高
点,已经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发达国家
通过大力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和给予强有力知识产
权保护企图主导全球转基因生物技术产业链。印度、
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结合自己特色,形成了保护遗传
资源和农民权益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模式。
4.1 保护模式由单一向多元转变
目前国际生物技术保护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
专门法与专利法叠加保护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专
门法与专利法分立保护模式;单独采取专利法保护,
如新西兰;单独采取专门法保护的单一立法模式,
如阿根廷、巴西。美国通过植物专利法、实用专利
法及植物品种保护法三部法律对不同类型的转基因
植物进行保护,扩大了植物品种保护对象和品种权
范围,同时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而为了鼓励创新,
对于原育种研究者的特权进行相应的限制。欧盟由
于受传统因素和照顾本地区经济及相关产业的需
要,采取专利法与专门法分别保护,对于专利保护
范围仍作较严格的限制;日本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
权保护采取了一种较开放的态度,同时为转基因植
物提供了《专利法》与《种苗法》两种方式进行相
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在授予条件上却采取了不同
的限制,符合相应的国际规则。
印度在转基因植物保护上相当谨慎,建构了一
个兼顾育种者利益、农民权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
度——《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PPVFR),
该制度是 UPOV公约框架之外的植物保护模式。巴
西通过《生物安全法》、《工业产权法》、《植物新品
种保护法》等法律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提供
保护,特别强调对遗传资源的保护。阿根廷 1973
年颁布植物遗传创造的 20.247/73号法案,通过植
物育种者权利的授予和保护规定了系统的植物品种
保护,确认植物新品种的财产权利,还通过《种子法》
明确农民所享有的一些特殊性权利。整体而言,在
生物技术和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应
既重视转基因开发研究,又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对某
些技术进行限制,特别是防范国外转基因技术或产
品的盲目扩张,避免危及本国传统农业产业和对农
民权益的侵犯。
4.2 保护客体范围不断扩展
美国十分重视拓展转基因生物专利保护的客体
边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戴蒙德与查克拉巴蒂一
案中,将美国专利法第 101条规定的“可授予专利
的主题”解释为“覆盖太阳下面人造的所有东西”。
美国对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转基因微生物、
基因序列及基因产品均给予专利保护。欧盟保护客
体范围包括通过转基因生物技术性手段生产的生物
材料、植物或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技术,但同美国
相比,实际保护范围有所限制。日本排除了动植物
品种的可专利性,但就《植物品种法》保护客体而言,
日本新品种保护范围较广,包括种子植物、蕨类植
物、苔藓类植物、多细胞藻类和其他植物,几乎囊
括 UPOV公约 1991年文本要求的保护范围 [7]。
印度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包括转基因植物、动物
及各类生物制造过程都不直接给予专利保护,仅通
过 PPVFR把植物品种分为植物新品种、现有品种
和农民品种三类分别给予植物品种保护。巴西《工
业产权法》允许化学产品、医药和食品的生产方法
申请专利,转基因微生物可以申请专利。而对于植
物品种保护客体,与 UPOV公约 1978年文本基本
相同,保护对象只能是植物新品种,且只及于繁殖
材料,即只有授权品种的种子或种苗才能受到保护。
阿根廷则通过《种子法》明确育种者“植物遗传创造”
的商品化权利,阿根廷国家种子委员会 (CONASE)
颁布的 1995号行政法令及其修改案,规定可注册
的植物包括种子、胚芽和不同类型的植物遗传育种
品种。
无论是美国、欧盟、日本发达国家,还是印度、
阿根廷、巴西发展中国家,在转基因生物技术迅速
刘旭霞,等: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期 111
发展的今天,对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范围和力度都在扩大。
4.3 品种权保护关涉农民权益
国际上主要是通过植物品种权和专利权对转基
因生物技术予以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主要是各国在
UPOV公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各国加
入的公约文本不同,主要分为侧重保护农民权益与
侧重保护育种者权益。巴西、阿根廷都是 UPOV公
约 1978年文本的成员国,并以其为蓝本分别制定
本国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在对植物品种的审批登
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保护范围等方面基本遵循
1978年文本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倾向保护农民权益、
遗传资源。印度 PPVFR允许四种类型的品种进行
注册——新品种、已有品种、农民品种和依赖性派
生品种。其中 “农民品种”是一大特色,将农民作
为农业基因资源的保护、开发者授予相应的权利,
同时对植物品种权的适用予以严格限制。巴西对品
种权的保护与 UPOV公约 1978年文本基本类似,
只对品种权的限制问题做了一些细致的规定,包括
研究免责、农民免责、强制许可 [8]。阿根廷也针对
本国情形对植物新品种制度做出细节性调整:首先,
将品种登记分为地方登记和国家登记;其次,专章
规定农民特权。而美国、欧盟、日本作为 UPOV公
约1991年文本成员国,则更倾向于保护育种者权益,
自行规定农民权的有无或享有程度。
5 我国知识产权如何鼓励转基因生物技术创新
通过对我国转基因发展现状以及所面临的知识
产权困境,结合国际上对于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
权保护模式、保护客体、保护内容的规定,思考我
国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5.1 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体系
目前我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品种权制度保护转
基因生物技术。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
保护模式时,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着眼于长远发
展目标,以专利保护为主,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的
创新发展,同时注重通过品种权制度保护农民的
利益。
完善专利法,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根据我国现
行专利制度,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
或 DNA片段,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若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 DNA
片段,其碱基序列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
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基因
或 DNA片段本身及其得到方法是可给予专利保护
的客体,可以将转基因微生物、转基因动物以及基
因治疗方法纳入专利保护范畴。针对社会各界关于
转基因生物是否会因“基因污染”而造成生态风险
的争议,有必要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增设“生态性”
作为授予转基因生物专利的标准。
完善品种权制度。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法律位阶,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我国作为
UPOV公约 1978年文本的成员国,可以借鉴国外
先进立法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植物新品
种保护法》,要对基因利用限制技术 (GURTs)进行
一定程度限制,以避免损害我国生物多样性和威胁
粮食安全。可细化农民留种行为,扩大品种保护范
围,丰富品种权内容,逐步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
度 [9]。
5.2 加大转基因生物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育种者权益
的保护
这在世界发达国家或者转基因生物技术发达国
家中尤为明显。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
难以有效刺激私人或企业加大转基因生物育种投
入,而仅仅依靠传统的科研单位为主体的研发,终
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基础性研究、公益
性研究上强调政府投入是国际趋势,但在商业化过
程中,仍由高校、科研单位主要负责则不符合市场
规律。《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 (2012~2020
年 )》指出,我国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
育种体系。支持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和
队伍,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我国可以学习借鉴国外发达
国家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技术
尚未达到美国水平时,可以学习欧盟采取扩大解释
方式授予转基因植物专利,也可借鉴日本采取专利
权和品种权双重保护模式,以更好保护本国育种者
权益。
5.3 注重维护传统农民利益和遗传资源保护
发展中国家在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创新同时,
强调对本国农民利益和遗传资源的维护。转基因生
物技术的发展与我国农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我
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要考虑我国的
农业生产特点。在具体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时,要注
意育种者和农民的利益平衡。在给予品种权人或专
利权人保护的同时,亦应考虑对农业遗传资源加以
保护。除了在专利制度和品种权制度中建立遗传资
生命科学 第27卷112
源披露制度之外,还应当考虑制定统一的《遗传资
源保护法》,创设遗传资源权,明确遗传资源权的
权属主体、客体和内容,完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
分享机制,建立遗传资源登记制度和社区共管制度
等等。因此,我国在完善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
保护政策时,要注重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
作的完善 [10],还应注意借鉴上述发展中国家对于遗
传资源来源披露、利益分享及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
的措施。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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