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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view on the co-existence between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and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nited States, EU and Japan in genetic pollution cases

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立法动态研究——以美、日、欧应对基因污染事件为视角


随着基因工程技术的运用与发展,越来越多的转基因作物基因污染事件的发生也引起了世界各国对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之间的和谐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以美、日、欧为代表,世界各国对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问题都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借鉴美、日、欧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法律制度,以期为我国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关键词:转基因;非转基因;基因污染;共存
中图分类号:Q788; N05; Q943.2 文献标识码:A

With the uti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genetic engineering technology, more and more genetic pollution incidents which led to a high degree of attention to study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between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and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Represented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Europe,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carried out active exploration to consider the co-existence way between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and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to our country, we should learn to the practice on the co-existence legal system between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and non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of United States, EU and Japan.


    


Key words: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genetic pollution; co-existence


全 文 :第23卷 第2期
2011年2月
生命科学
Chinese Bulletin of Life Sciences
Vol. 23, No. 2
Feb., 2011
文章编号:1004-0374(2011)02-0216-05
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立法动态研究
——以美、日、欧应对基因污染事件为视角
刘旭霞*,汪赛男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武汉 430070)
摘 要:随着基因工程技术的运用与发展,越来越多的转基因作物基因污染事件的发生也引起了世界各国
对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之间的和谐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以美、日、欧为代表,世界各国对转基因
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问题都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借鉴美、日、欧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法律制
度,以期为我国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关键词:转基因;非转基因;基因污染;共存
中图分类号:Q788; N05; Q943.2 文献标识码:A
Overview on the co-existence between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and non-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nited States, EU and
Japan in genetic pollution cases
LIU Xu-Xia*, WANG Sai-Nan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0,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uti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genetic engineering technology, more and more genetic pollution
incidents which led to a high degree of attention to study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between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and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Represented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Europe,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carried out active exploration to consider the co-existence way between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and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to our country, we should learn to the practice on the
co-existence legal system between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and non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of United States,
EU and Japan.
Key words: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genetic pollution; co-existence
收稿日期: 2010-11-1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
(07JA820007);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重大研究课题
(007AA10Z188)
*通讯作者:E-mail: liuxuxia@mail.hzau.edu.cn; Tel:
027-87282069
1 问题的提出——转基因作物基因污染案例
遍布全球
转基因作物基因污染,是指转基因生物的外源
基因通过某种途径转入并整合到其他生物的基因组
中,使得其他生物尤其是植物的种子或产品中混杂有
转基因成份,造成自然界基因库的混杂和污染[1]。21
世纪初,基因污染事件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发生,并且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从墨西哥的“玉
米基因污染事件”、美国“转基因稻米污染事件”
到加拿大“转基因亚麻污染事件”,越来越多的事
实表明,基因污染的威胁不容忽视[2]。
1.1 墨西哥玉米污染事件
2001年9月,墨西哥政府报告称,Oaxaca州的
刘旭霞,等: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立法动态研究第2期 217
玉米受到一种没有被批准在墨西哥种植的转基因Bt
玉米的污染[3]。由于墨西哥是玉米的起源中心,玉
米种质资源特别丰富,而且在野外分布多种与玉米
能够自然杂交的亲缘野生种——玉米草。因此,该
事件引起世人的极大关注。2002年1月23日,墨西
哥环境部门公开了一个研究报告,确认了墨西哥玉
米受到转基因污染的事实。2002年4月23日,墨西
哥政府再次确认了本土玉米品种受转基因污染的事
实,墨西哥国家生态研究所所长Exequiel Ezcuzza指
出,平均有8%的植物受到污染,而在有些地方,
污染甚至超过10%[1]。
1.2 美国转基因稻米污染事件
2006年8月,美国拜耳农作物科技公司(Bayer
Crop Science)与美国农业部、食品药物署合作,在
阿肯色与密苏里两州的稻米谷仓中取样,发现其中
含有未经核准的抗除草剂转基因稻米LLRICE601。
此项检查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
注。一方面,此次美国未经审核批准的转基因稻米
进入了生产流通领域,对其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贸
易形势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冲击挑战;另一方面,
此次污染事件也严重影响了美国稻米的对外出口,
给国内稻米产业带来巨大的冲击。美国稻米产业年
产值约18亿美元,其中约有一半外销,外销的主要
市场有日本、韩国、欧盟、中东等地区。美国农业
部宣布此污染事件后,日本立刻宣布禁止美国长粒
米及其产品进口。欧盟原有法律中规定转基因稻
米未经核准是不得进口的,因此对于进口美国的稻
米,如果遭受转基因稻米的污染,已进口上架的需
下架回收;尚未进口的,按规定需附经检验未受污
染的证明才可以进口。而印度为避免稻米受到基因
污染而影响出口,其稻米出口协会甚至要求立刻终
止目前孟山都公司在印度进行的转基因稻米品种试
验[4] 。
1.3 加拿大转基因亚麻污染事件
2009年,从加拿大出口到欧洲和日本的亚麻种
子中检测到转基因污染,引发了市场的崩溃,造成
了加拿大农民的巨大经济损失。欧洲的加工商和零
售商同样也遭受了经济损失,很多国家的产品也被
召回。2009年 9月,从加拿大出口到德国的亚麻籽
首次发现转基因污染,市场也迅速做出了反应。仅
仅几天之后,萨斯喀彻温省的亚麻发展委员会主席
的结论是“亚麻市场基本上已经崩溃”(Kuhlmann,
2009)。此次转基因亚麻污染事件导致加拿大农民
的亚麻籽直接收购价格暴跌,也使加拿大不能满足
欧盟生物安全的新合同要求,严重影响了销量。在
2009年底,情况依旧没有好转,加拿大 2009年收获
的亚麻大部分仍旧由于缺少买家而储存。
2 美、日、欧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立
法缘起
现代农业正向着“定位、定量、定性”的“精
准农业”方向发展,基因工程技术的广泛应用无疑
加速了这一进程,但任何一种新技术都是一把“双
刃剑”,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尽管
转基因作物发生基因污染的几率很小,但一旦发
生,其后果极其严重。
21世纪以来,层出不穷的基因污染事件使得转
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和谐发展问题成为了一
个国际性的重大课题。从一系列基因污染事件中衍
生出来的诸如隔离种植、技术监测、跟踪、污染责
任的承担及赔偿等问题日益凸显出来,这些问题也
因为缺少现有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世
界各国也为寻求新的法律支撑做了积极的探索。
所谓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其基
本出发点在于保证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在田
间种植、收割、储存、运输、加工、包装、销售等
整个产业链的有效隔离,避免基因污染,最终落脚
点是尊重农民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让
农民、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自己想要的作物类型,
不论是转基因作物、传统作物,或是有机作物[5] 。
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的立法缘起是
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的实现。
然而,要保证消费者和农民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的
实现,就必须保证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在田
间种植、收割、储存、运输、加工、包装、销售等
整个产业链的有效隔离。共存法律制度是为了确保
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在种植、收割、运输和
产品加工、销售等整个产业链中能够独立隔离运
作,企图防止非转基因作物与转基因作物混杂,而
实施的一系列隔离、监测、标示,跟踪和法律救济
等具体制度的总和。
3 美、日、欧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立
法概况
3.1 美国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法律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的国家,
生命科学 第23卷218
也是目前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最大,种植品种
最多的国家。2006 年,美国种植了5 460万公顷转
基因作物,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的54%[6]。
美国如此大规模地推广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不仅依
靠其雄厚的科技实力与应用水平,还有赖于其完善
的管理体制和法律规范。虽然发生了未经审核的转
基因稻米污染事件,但毋容置疑美国仍然是世界上
转基因作物法律规范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其通过建
立如下制度,确保共存安全。
3.1.1 安全评价制度
美国农业部在管理转基因作物种植的过程中,
从种子的获取、运输到田间试验乃至最后的产业化
生产都实行全程监管,防止转基因作物成为有害生
物。在进行田间试验的过程中,农业部要求研究人
员必须有防止转基因扩散和进入食品的保障措施。
当田间试验达到安全测试标准后经审批投入产业化
生产时,研究人员应向农业部申请对该转基因作物
“解除管制”,并提供关于转基因及其植物生物学
效应,以及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方面大量的数据。
当转基因作物进入市场后发现任何问题,农业部都
有权停止销售该产品[7]。
3.1.2 公众参与制度
美国的每一个转基因品种解禁面市都必须由
农业部通过公示方法征求公众意见后才可以实施。
普通公众可以充分表达对该转基因品种的意见甚至
是质疑,要求提出解禁的机构公布相关的指标文件
等,这对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
用。普通公众从消费者角度直观反映转基因作物的
接受度,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1.3 救济补偿制度
造成2006年美国转基因稻米污染事件的源
头——拜耳公司在事件发生之后,面临着来自农
民、米商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口非法转基因大米
的欧洲食品加工商等多方起诉。研发该品种的拜
耳公司责无旁贷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12月,两个
因受到转基因污染而起诉的密苏里州农民,被首次
裁定获得赔偿200万美元。裁定过程中,陪审团认
为拜耳公司作为抗除草剂转基因水稻的研发者,在
处理种子的过程中有马虎的行为。因此,拜耳公司
应该承担此次污染事件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这一案
件的审判结果,标志着美国已经确立了基因污染之
补偿请求权,明确了造成基因污染者应负担补偿责
任。美国的这些基本制度确保了转基因作物在产业
化过程中有法可依,发生问题时能够依据法律规范
进行合理的处理。
3.2 日本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法律制度
在日本国内,实际消费的大豆、玉米和菜籽3
种作物的详细情况是:大豆——国产占5%,进口
占95%(其中转基因作物为85%);玉米——国产占
0.001%,进口占99.999%(其中转基因作物为45%);
菜籽——国产占0.05%,进口占99.95%(其中转基因
作物为55%)[8]。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在日本国
内,转基因作物的渗透已经达到了惊人的地步,也
表明日本是大豆、玉米和菜籽等转基因作物的主要
进口国。
近年来,基因污染事件的频发也使日本高度重
视和关注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问题。
日本已经制定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条
例[9]。此条例共6章,分为总则(明确共存的定义、
制定此条例的目的及适用条件)、开放性一般种植
相关规定、开放性种植试验相关规定、细则和罚
则。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1)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隔离标准 包括
隔离距离,设置防风网,使用专用的机械、器具、
定期拆卸机械进行洗净和清扫,以及分类保管种
子、种苗及收成物等。
(2)转基因种植者签订种植合约 明确转基因种
植者对邻近农民的通告义务、遵照事项等。
(3)转基因种植档案制度 种苗商需保留销售记
录,存档备查。
(4)公开登记制度 转基因作物种植者需将种植
时间、地点、内容等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以达到
信息公开透明化,使公众能得知所需的信息,以进
行必要措施。
(5)法律救济制度 明确污染责任以及赔偿标
准。
3.3 欧盟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法律制度
《关于确保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的
国家战略发展和最佳操作方案的指导准则》,即欧
盟委员会建议书第C(2003)2624号文件公告明确表
示,任何一种农业模式,不论是传统的、有机的,
还是应用转基因生物的,都不被欧盟所排斥[10]。这
就表明欧盟在对待转基因产品上,态度是明确表示
接受的。
转基因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基因污染是转基因
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之一。越来越多的污染事件使
刘旭霞,等: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立法动态研究第2期 219
欧盟高度重视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问
题。欧盟在对转基因接受的前提下,为了更好的促
进转基因作物的发展,高度重视对转基因作物的规
范性,采取谨慎的态度和科学有效的措施对转基因
作物加以规范。
欧盟对共存问题关注得较早,欧盟执委会早在
2003年制定了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指导
方针,提出“均衡、公平、相容”的共存准则,为
各成员国制定国家转基因作物和传统作物共存战略
和最佳操作规范提供指导方针,希望能开发一项成
本低、效益高且可靠的方法来隔离两种不同的供应
链,并且开发各种强化的追踪工具,以保证传统作
物不被转基因作物污染,让转基因作物、传统作物
及有机作物能够并行,互不干扰。欧盟27个会员国
中已有15国制定了共存法律制度,具体制度包括:
(1)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界定标准、隔
离标准制度 欧盟的规定是,凡产品含转基因成分
达0.9%以上者,必须标示为转基因产品。因此,
若使转基因作物邻近的传统农作物被污染程度降至
0.9%以下,就达到两者共存的目标。
(2)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种植区域划定
制度 根据欧盟的法律,农民有种植转基因作物的
自由,且共存措施不得破坏该自由。同时,农民有
种植非转基因作物的自由,共存措施无法强制规定
无转基因区域;在一定区域,农民在志愿的情况
下,是可以成立无转基因区域的。
(3)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技术监测制度
在田间收割、储藏、运输、加工等都要经过适当的
监控,以将混杂降到标准以下。
(4)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跟踪制度 公开
登记,种植转基因作物的田区必须有所标示,并且
须保留种植记录若干年。
(5)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法律救济制度
欧盟的规定是,造成基因污染者应负担补偿责任。
由于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的市场销售价格不
同,使非转基因作物无法以标示非转基因作物的方
式高价售出,而以转基因产品的低廉价格出售所造
成的损失应由造成基因污染者承担。
欧盟的共存模式。目前,有关转基因作物与非
转基因作物的共存模式,主要是建立转基因作物与
传统、有机作物共存栽培的方法[11]。
欧盟的共存措施。有关转基因作物与传统、有
机作物共存的关键措施,主要有隔离、公开与赔偿
制度的执行。隔离主要是指在种植基改作物时田间
确保一定分隔距离,以及之后的田间采收、调制、
储藏、运输等都经过适当的监控,以将混杂降到标
准以下。公开指栽种基改作物者需要将基改作物的
种植时间、地点、内容等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以
达成信息之公开透明化,使公众能得知所需之信
息,以进行必要的防范措施。而赔偿是指若发生混
杂(非转基因作物中转基因作物成分达0.9%以上),
明确污染责任以及赔偿标准[12]。
4 结语
从国外层面上看,部分发达国家已初步建立了
以转基因作物与传统、有机作物共存栽培为基础,
以隔离、公开与赔偿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共存法律制
度,为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种植、管理、
以及纠纷矛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
上实现了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有效共存。
美、日、欧等国的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立
法理念为我国建立切实、可行、健全的共存法律制
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美、日、欧国家转
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共存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
与运行经验,也为我国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
共存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实践基础。我国应在有
选择性地借鉴国外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立
法实践及其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具体国
情,分析我国建立共存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探索适
合我国的共存模式及共存措施,构建符合我国国情
的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的共存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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