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文 :植 物 分 类 学 报 45 (2): 251–255(2007) doi:10.1360/aps07028
Acta Phytotaxonomica Sinica http://www.plantsystematics.com
———————————
2007-02-15收稿, 2007-03-01收修改稿。
* 通讯作者(Author for correspondence. E-mail: Libing.Zhang@mobot.org)。
新版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维也纳法规)中的主要变化
1, 2张丽兵* 3杨亲二 1Nicholas J. TURLAND 4John MCNEILL
1 (Missouri Botanical Garden, Saint Louis, Missouri 63166, U.S.A.)
2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成都 610041)
3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系统与进化植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 100093)
4 (Royal Ontario Museum, Toronto, and Royal Botanic Garden Edinburgh, 20A Inverleith Row,
Edinburgh, EH3 5LR, Scotland, U.K.)
Main changes in the new edi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 the “Vienna Code”
1, 2 ZHANG Li-Bing* 3 YANG Qin-Er 1Nicholas J. TURLAND 4 John MCNEILL
1 (Missouri Botanical Garden, Saint Louis, Missouri 63166, U.S.A.)
2 (Chengdu Institute of Biology,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Chengdu 610041, China)
3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ystematic and Evolutionary Botany, Institute of Botany,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093, China)
4 (Royal Ontario Museum, Toronto, and Royal Botanic Garden Edinburgh, 20A Inverleith Row,
Edinburgh, EH3 5LR, Scotland, U.K.)
Abstract The rules that govern scientific naming in botany (including phycology and
mycology) are revised at Nomenclature Section meetings at successive 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es. The most recent edi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Vienna Code) embodies the decisions of the XVII 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 held in Vienna in 2005 and supersedes the Saint Louis Code. This paper presents an
account of the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Codes, including those related with starting
points, effective publication, valid publication, fossil plants, pleomorphic fungi, orthography,
and the Appendices.
Key words Nomenclature, Vienna Code, main changes.
摘要 出版于2006年9月的最新版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即维也纳法规(Vienna Code), 取代了圣路
易斯法规(Saint Louis Code)而成为管理植物学(包括藻类学和真菌学)科学命名的唯一有效法规。本文报
道了维也纳法规和圣路易斯法规之间的主要区别。这些区别包括两版法规在起始日期、有效发表、合
格发表、化石植物、多型真菌、拼写和附录诸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 命名法; 维也纳法规; 主要变化
管理植物学(包括藻类学和真菌学)科学命名的规则由历届国际植物学大会的命名法
分会会议修订。最新版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McNeill et al., 2006)体现了2005年在维也纳举办的第17届国际植物学大会
的各项决定, 并取代了继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于1999年举办的第16届国际植物学大
会之后出版的圣路易斯法规(Saint Louis Code; Greuter et al., 2000)。圣路易斯法规已译成
中文(朱光华译, 2001), 维也纳法规(Vienna Code)的中文版(张丽兵译, in press)也在出版
植 物 分 类 学 报 45卷 252
中。将两个法规之间的主要区别做一报道或许对《植物分类学报》的读者有所裨益。因
此, 我们参阅本文后两位作者所撰写的维也纳法规的前言而写成此文。
与前几版法规相比, 维也纳法规在命名规则上的变动相对较小。在以前几版法规中,
一些命名规则有较大的改变, 例如自动名规则、对真菌大多数名称的起始日期的改变、
首次提出保留种级名称(均于1981年在悉尼通过)、废弃名称的规定(1987年在柏林通过),
以及更广泛的对名称的保留和废弃的规定(1993年在东京通过)。尽管如此, 维也纳法规包
含了一些重要的变动与说明。我们在此对有关变动和说明略做阐述, 但叙述的顺序不一
定反映其重要性。
1 起始日期(第二章第四节规则13)
依据圣路易斯大会设立的关于属以上名称的特别委员会的报告, 同意种子植物、蕨
类植物和苔藓植物(不包括已经以1801年为起始日期的苔藓植物)属以上名称的合格发表
的起始日期为1789年8月4日, 即Jussieu的Genera Plantarum的发表日期。这便恢复了附录
IIB中种子植物科名原先的起始日期, 这一起始日期可追溯到1959年的蒙特利尔大会, 但
从未包括在法规的任何规则里。由于东京大会没有支持类似的提案, 圣路易斯大会不得
不通过删除一个保护性脚注而改变了这一起始日期。命名法分会还确立了括号内的作者
引证不允许用于属以上等级。
2 有效发表(第四章第一节规则13–31)
2.1 通过电子媒体发表(规则29和辅则29A)
尽管维也纳大会收到了要求允许通过电子媒体进行有效发表的提案, 但这些提案均
被否决, 部分原因是因为目前存档技术的明显的非永久性。因此, 有效发表仍然要求以印
刷品的发行来建立发表日期。然而, 在认识到与日俱增的电子发表的重要性的情况下, 维
也纳大会采纳了下列有关发表命名新材料的电子版的建议(辅则29A.1): (a) 印刷版和电
子版有相同的内容和页码; (b) 电子版的格式与电脑操作系统无关(platform-independent)
且可打印; (c) 电子版应公开在互联网或其继承者上; (d) 命名新材料的存在应在相关著
作中显著指明。
2.2 通过毕业论文发表(规则30.5和注释2)
在大多数国家, 为获得较高学位而提交的毕业论文在传统上不被视为法规规定的有
效发表的媒体, 且学位申请人通常都将他们的毕业论文所包含的分类学新材料和命名修
订发表在杂志上或专著系列里。但是, 只要毕业论文不再是用打字机打的复写本, 或只要
它们是通过照相复制技术制成的商品, 则以前的法规中不存在任何规定来阻止它们成为
有效发表。在另一些国家中, 特别是在荷兰和一些斯堪的纳维亚国家, 毕业论文要想被接
受则必须提交够一定的数量以成为有效发表的媒体。正因为如此, 这个问题至今尚未得
以解决。然而, 尽管根据法规没有正当理由将过去40年来提交的大多数毕业论文处理为
无效发表, 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中却一直这么做。命名法分会不同寻常地接受了一个有追
溯既往之效的变动, 即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 凡声明是为获得较高学位而提交的、独立
的、非系列的毕业论文, 在没有对其有效发表作出声明或无其他内部证据显示其有效性
2期 张丽兵等: 新版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维也纳法规)中的主要变化 253
的情况下, 将被认为属于无效发表(维也纳法规的规则30.5)。本届编委会奉命提供有关内
部证据的例子来最好地反映当前的作法。新的规则30注释2提到的内部证据包括国际标准
图书编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 (ISBN)]的存在, 或在原始印刷版中有关印
刷厂、出版者或发行者的注明。
3 合格发表(第四章第二节规则32–45)
在维也纳, 几项有关名称合格发表标准的提议得到接受。维也纳大会清楚地表明, 除
了法规提供的例外, 名称必须仅由拉丁字母组成。大会还接受了一些有关什么样的陈述
才构成描述或特征集要的说明: 关于植物用处、文化和栽培特点以及地理起源或地质年
龄等的陈述是不可接受的, 仅仅提及而未具体表达出植物的特点也不可接受。
然而, 从概念上讲更为重要的是, 大会决定制定一些判断一个描述性的陈述是否满
足规则32.1 (d)有关“描述或特征集要”的要求的约束性决议, 即针对所谓的“近裸名”
(nomina subnuda)的情况。这样便在植物学命名法中引入了一个全新的概念, 即对法规本
身的解释的裁定, 而这个概念在动物学命名中早已确立。自1981年的悉尼大会以来, 虽然
已有判断两个名称或加词是否可能混淆的规定, 当然还有在名称的保留和废弃中必须判
断是否为“不利的命名变动”, 但是这些都不牵涉对法规本身的解释。已建立起来的形
成约束性决议的程序与判断两个名称或加词是否可能混淆的程序相同(规则53.5)。
3.1 新组合
处理新组合合格发表的规则33, 虽然在上次的圣路易斯大会得到显著的改善, 却再
次成为需进一步阐明的主题。这主要是将该规则分为两个段落, 分别处理1953年1月1日
之前的情况和之后要求引证更加精确的情况。另外, 新规则还更清楚地规定, 在1953年1
月1日之前, 当采用一个用于同一分类群的已合格发表的名称的加词时, 只要对基名有任
何指示, 无论这种指示如何间接, 则“假定的新组合”得到合格发表; 但如果不存在这样
的指示, 只有当这一新组合若不被视为合格发表便只能当作一个合格发表的新名称时,
这样发表的新组合才为合格发表。相反, 维也纳大会决定, 自1953年1月1日起发表的新组
合或新名称, 如果没有给出必需的完整的有关基名或被替代异名的信息, 即为不合格发
表, 即使当这一名称若不被视为合格发表便只能当作一个合格发表的新分类群的名称时
也是如此。自2007年1月1日起, 如果不引用其基名或被替代异名, 一个新组合、一个含基
名的新属名或替代名称将为不合格发表。2007年1月1日之前, 虽然必须完整和直接地引
用文献出处, 但基名或被替代异名只需被指示出(indicated)。虽然牵涉到有些繁琐的表达
“含基名的属名”, 但大多数关于组合的规则也适用于这样的属名。
3.2 等级的注明(规则33和35)
等级指示术语被误置(因此没有合格发表)时, 相关规则在维也纳法规中得到了明确
说明而变得更加实用。这便是新法规中引入了“最小无效力(minimum invalidity)”(新规
则33.10)和“非正式用法(informal usage)”(新规则33.11)的概念。根据最小无效力的概念,
只有发表时指明了等级、而必须去掉其等级指示术语才可获得正确的等级次序的名称,
才被视为不合格发表。根据“非正式用法”的概念, 当同一等级指示术语用于多处不连
续的等级时, 那么含这样等级指示术语的名称被视为合格发表的无等级名称。这样, 著作
植 物 分 类 学 报 45卷 254
中同时含有目和科时, 便排除了规则18.2的应用(同样, 在亚目和亚科的情况下排除了规
则19.2的应用); 而对同一等级的连续应用并不排除名称的合格发表(新规则33注释3)。
3.3 作为模式的插图(规则37.4等)
对于插图是否可以作为在模式方法(type method)引入到法规之后发表的名称的模式,
圣路易斯法规之前的法规对相关制约相当含糊, 而圣路易斯法规对这些制约进行了明确
的规定, 即允许将插图作为在1958年1月1日之前发表的名称的模式, 但禁止作为1958年1
月1日之后发表的名称的模式, 除非“不可能保存其标本”。而对“不可能保存其标本”
的情况, 当初许多人已经感觉颇难定义。不少维也纳大会的与会者也认为这个“明确的
规定”具有追溯既往之效, 使1958年1月1日以后发表的以一幅插图作为模式的名称变为
不合格发表的名称。维也纳大会同意变动有关日期, 并决定对技术上难以对其标本进行
保存的微生藻类(microscopic algae)和微型真菌(microfungi)的名称, 其模式可以是一幅插
图, 但发表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的所有其他生物的名称, 其模式必须是一份标本。
3.4 介于植物界和动物界的生物类群(规则45)
法规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 是将先前仅适用于藻类的规则45.4的第二个句子中的
规定放宽, 使之也可适用于真菌。这一变化影响到以前根据“国际动物命名法规”来处
理但现在被认可为真菌的一些类群的名称的合格发表。对这一规定适用范围的放宽, 可
处理那些原来被分到不受植物命名法规约束但现在被视为藻类或真菌的类群的名称。这
样的名称只需要满足有关的非植物命名法规的要求即可被接受为依照植物命名法规合格
发表的名称。引发这一提案的特殊情况是Microsporidia属。这个属长期以来被视为原生
动物, 而现在被视为真菌。另外, 包含了重要的人和其他哺乳动物的病原体的肺囊虫属
Pneumocystis (古子囊菌类Archiascomycetes)的种名, 根据圣路易斯法规, 没有一个为合
格发表的(通常由于缺乏拉丁特征集要或描述), 现在也被视为合格发表。这一规则的变化
也许对较长时间以来已被确立为真菌的类群(如黏菌类(slime moulds)、拟网黏菌类
(labyrinthulids)和毛菌类(trichomycetes))的少数名称有负面影响, 至少会影响其名称作者,
但与小孢子虫类(microsporidians)和肺囊虫属的种类所受的益处相比, 其负面影响的数量
和重要性则不足为道。
4 化石植物(第一章规则1.2和第二章第三节规则11.7)
对化石植物命名的一个重要变动, 是将在圣路易斯法规中引入的关于形态分类群规
则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修改又改回至东京法规的有关部分。圣路易斯大会辩论(和接受)了
所有化石分类群应被视为形态分类群这一观点。然而, 大多数古植物学家认为这并不恰
当。现已确立了形态分类群和普通的化石分类群之间的区别。形态分类群仅包含由名称
的模式所代表的植物的一个部分、生活史阶段或保存状态, 而被描述为包含植物的一个
以上部分、生活史阶段或保存状态的任何新化石分类群不是形态分类群。这个变动的必
然结果便是恢复了东京法规的规则11.7 (作为维也纳法规的规则11.8), 因为同一分类群
的基于非化石模式的名称优先于基于化石模式的名称这一观点已经得以明确表述。维也
纳法规也明确规定, 无论其模式是化石还是非化石, 晚出同名都为非法。
2期 张丽兵等: 新版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维也纳法规)中的主要变化 255
5 多型真菌(第六章规则59)
长期以来, 植物命名法规对具有多型生活史的真菌提供了一个双重命名原则。要求
修正有关规则(规则59)而使无性型-有性型关系已经清楚的真菌只有一个名称的提案, 在
出席维也纳大会的真菌学家中进行了广泛的辩论。他们最后同意对规则59做一个非常重
大的改动。通过这一改动, 应用附加模式的概念, 当前仅适用于无性型的名称也许将来可
以用于全型真菌。法规对此主要用一个新段落做了阐述, 即规则59.7: “当发现一个以前
只知其无性型的真菌的有性型, 而又不存在全型的合法名称时, 即使原始资料中没有提
及有关有性型, 也可给迄今只知为无性型的名称指定一个显示有性型阶段的附加模式”。
6 拼写(第五章第一节规则60–61)
尽管迄今为止提交给维也纳大会的修正提案与拼写有关者最多(147个), 但只有其中
5个被接受, 包括通过对辅则60C.1和60C.2的应用的进一步澄清而阐明了在什么情形之
下可对加词词尾予以更正(规则60.11)。
7 附录
维也纳法规的其他特点包括附录的序号稍有变化, 以便附录II、III和IV分别列出保留
科名、属名和种名, 附录V列出依据规则56而废弃的名称, 附录VI列出被禁止的作品, 而
首次提供的术语表构成了附录VII。
除此之外, 附录IIB中的136个科名的作者和(或)发表著作在维也纳法规中得到更新。
在圣路易斯法规中这样的科名有104个。当发现附录中任何名称的更早的发表著作时, 法
规编委会将义不容辞地予以更正。这是因为只有最早的等名(同名称、同模式、不同的发
表著作)才具有命名地位(规则6注释2), 且法规不允许名称针对其自身被保留(规则14注
释1)。
参 考 文 献
Greuter W, McNeill J, Barrie F R, Burdet H M, Demoulin V, Filgueiras T S, Nicolson D H, Silva P C, Skog J
E, Trehane P, Turland N J, Hawksworth D L eds. 2000.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St. Louis Code). Königstein: Koeltz Scientific Books.
Greuter W, McNeill J, Barrie F R, Burdet H M, Demoulin V, Filgueiras T S, Nicolson D H, Silva P C, Skog J
E, Trehane P, Turland N J, Hawksworth D L eds. 2000.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St. Louis Code). Königstein: Koeltz Scientific Books. (朱光华译. 2001.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圣路易斯
法规). 北京: 科学出版社; 圣路易斯: 密苏里植物园出版社.)
McNeill J, Barrie F R, Burdet H M, Demoulin V, Hawksworth D L, Marhold K, Nicolson D H, Prado J, Silva
P C, Skog J E, Wiersema J H, Turland N J eds. 2006.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Vienna Code). Ruggell: A. R. G. Gantner Verlag.
McNeill J, Barrie F R, Burdet H M, Demoulin V, Hawksworth D L, Marhold K, Nicolson D H, Prado J, Silva
P C, Skog J E, Wiersema J H, Turland N J eds. 2006.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Vienna Code). Ruggell: A. R. G. Gantner Verlag. (张丽兵译. In press.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维也纳法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