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aim of article is concerning the introduction of contemporary western mainstream Biomedical Ethics on four basic principles. It focuses on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and further in-depth research of globalization in the multicultural context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Biomedical Ethics of the theoretical orientation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problems and mistakes in order to build up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of biomedical ethics.
Key words: bioethics; principle; thinking method
全 文 :第24卷 第11期
2012年11月
生命科学
Chinese Bulletin of Life Sciences
Vol. 24, No. 11
Nov., 2012
文章编号:1004-0374(2012)11-1232-05
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讨论
李 元*,沈铭贤
(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 200235)
摘 要:介绍当代西方主流生命伦理学具有代表性的 4种基本原则并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和评价,进一步深
入探讨在全球化的多元文化背景下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的理论定位和实践应用中的问题和误区,发展
具有中国特色的生命伦理学,为构建未来中国生命伦理学原则和实践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生命伦理学; 原则; 思维方式
中图分类号:R-052;B82-057 文献标识码:A
Discussion on principles of the bioethics
LI Yuan*, SHEN Ming-Xian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Shanghai 200235, China)
Abstract: The aim of article is concerning the introduction of contemporary western mainstream Biomedical Ethics
on four basic principles. It focuses on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and further in-depth research of
globalization in the multicultural context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Biomedical Ethics of the theoretical orientation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problems and mistakes in order to build up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of biomedical ethics.
Key words: bioethics; principle; thinking method
收稿日期:2012-07-04
*通信作者:E-mail: liyuan@sass.org.cn
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基因工程和生命科学在
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合作,取得越来越多令人振奋
的成绩,使人们对生命的认识越来越深入。而与此
同时,全球范围内要求对生命伦理学开展新一轮反
思的呼声却此起彼伏。尽管“生命伦理学”出现于
20世纪 50年代,兴起于 60年代,真正作为一门科
学和学科出现也不到 50年功夫,迄今为止却成为
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最具生命力的交叉学科。而
高速发展的全球化时代,生命实践活动中纷繁复杂
的理论问题,不断影响和制约着伦理学发展的方向
和动力。实践要求我们基于生命伦理学概念及其原
则本身之间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开展新一轮的反思。
下面就重点介绍具有代表性的四种生命伦理学原则
进行透视和解读。
1 彼彻姆和查瑞斯与“四原则”说
1971年,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波特 (Van Rens-
selaor Potter),出版了《生命伦理学:通向未来的
桥梁》标志着生命伦理学的正式问世。他首次提出
和界定了生命伦理学的概念:“生命伦理学是利用
生物科学改善人们生命质量的事业,同时有助于我
们确定目标,更好地理解任何世界的本质,因此它
是生存的科学,有助于人们对幸福和创造性的生命
开处方。”[1]由此可见,波特一开始就是用“生命
伦理学”泛指改善和提高生命质量和素质的学科,
而不是特指医疗卫生科学的伦理学研究。
当然,对生命伦理的认知一开始是从关于医疗
行为的道德规范和关于生命素质的整体提升角度展
开的,历史上留下了丰富的思想遗产:《希波克拉
底誓词》、“麦蒙尼斯祷文”、《医德十二箴》、《纽伦
堡法典》、《悉尼宣言》、《赫尔辛基宣言》、《夏威夷
宣言》……在这些基础上,学者们提炼出一些原则
作为医疗卫生实践的基本指导性纲领。其中影响最
为广泛的当属 1989年美国生命伦理学的重要代表
人物彼彻姆 (Tom L. Beauchamp)和查瑞斯 (James F.
李 元,等: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讨论第11期 1233
Children)出版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书中提出的“四原则”说,
被誉为西方生命伦理学的经典之作。他们对波特理
论进一步进行了充实和完善。该书与恩格尔哈特的
《生命伦理学基础》、维奇的《医学伦理学》、肯尼
迪研究所的《医学实践的哲学基础》一起,推动了
美国的生命伦理学走向世界。如今已成为对我国医
学伦理界影响最大的伦理学原则之一。 自 1979年
第一版出来后,又经历多次修订 (1983、1989、
1994),现如今己出版到第 5版。
彼彻姆和查瑞斯的“四原则”说被认为是规范
伦理学的代表。规则、权利与德性在生命伦理中虽
然也被认为是道德思考的重要因素 ,但四个原则被
认为提供了最抽象、最普遍的规范。四个原则分别
是:
——尊重自主 (respect for autonomy),即尊重
自主的人的决策能力;
——不伤害 (nonmaleficence),即要求避免引
起对他人伤害;
——行善 (beneficence),即要求阻止伤害、促
进利益和权衡利益与风险、代价;
——公正 (justice),即要求公平地分配利益、
风险与代价 [2]。
从这些原则可以推出一系列更加具体的用以指
导行为的道德规则。四原则的一个最引人注目的特
征是彼彻姆和查瑞斯所宣称的普遍性或客观性 ,“原
则给来自各领域的人们提供了一种容易掌握的系列
道德标准……使人们认识到这一领域立足于某些更
坚定的基础之上 ,而非偏见与主观判断之上”[3]。
因为这些原则来自于“共同道德”及医学传统中的
“审慎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或称自明的范准
(self-evident norm)。而“共同道德”是超越本土风
俗及看法 ,为社会大众一般共享的非哲学性的常识
及传统 ,“包括了对所有人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 ,没
有规范在道德生活中比它们更基础”[4]。然而,四
原则也引发出新的质疑。例如,自主能力的确定问
题,未成年人、吸毒患者、精神病患者、囚徒等的
自主性受限或内在缺乏时怎么办。自主性是否可以
转移和限制,这不仅包括个人和家庭的自主性认定,
也包括家庭和社区参与个人决定。
“四原则说”目前已经成为全世界影响最大的
生命伦理学原则,成为被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教
卫组织官方采用的教科书。“四原则说”继承了康
德的伦理学精神,并内在蕴含着西方哲学的典型思
维方式,深刻影响了西方生命伦理学的现代研究进
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西方现代工业文明已
成为西方生命伦理学的基本话语策略;但是进入全
球化和后现代文明之后,越来越受到多元文化的挑
战,多元文化在基本价值观念上的分歧不可能通过
“圆满的理性论证”而得到解决 [5]。这也就成为“反
原则主义”批评的主要来源。尽管它从一个角度也
说明了四原则的这种局限,但归根结底仍旧摆脱不
开西方哲学思维方式的苑囿,因此,他们的批评也
就显得苍白无力了。
2 恩格尔哈特与“二原则说”
恩格尔哈特 (Hugo Tristram Engelhardt, Jr.),是
《医学与哲学》杂志主编、当代著名的医学哲学
家、生命伦理学家和神学家,美国莱斯大学 (Rice
University)哲学系和贝勒医学院教授。他的代表
作——《生命伦理学的基础》(The Foundations of
Bioethics)(1986年 )一经问世立即引起西方社会的
广泛关注。有评论认为,该书作者在此书中最杰出
的贡献是,前瞻性地揭示了处理所有这些伦理问题
时的多元语境,打破了启蒙运动以来那种普适性伦
理的诉求。
全球化陷阱引发的经济政治冲突越燃越烈,而
文化因素作为国家“软实力”的核心已经从幕后走
向前台,接受道德冲突的拷问。恩格尔哈特多年来
致力于认真对待各种观念、重新检讨文化设定。他
所探讨的生命伦理学问题正是全球化背景下多元文
化中西方哲学在个体与群体、群己之间的道德关系
问题中的文化差异问题。恩格尔哈特认为,无道德
内容的责任,宇宙会失去定向,这是一个西方文化
的核心问题,主要是为解决个体生命的超越性和获
得幸福的道德实践。因此,恩格尔哈特继承西方哲
学关于人性问题的最新成果,他在《生命伦理学的
基础》中提出的生命伦理学“二原则”旨在探讨生
命伦理学的道德判断问题所依据的两个基本道德原
则。它们分别是:
2.1 允许原则
“在一个俗世的多元化的社会中,涉及别人的
行动的权威只能从别人的允许得来。”这就是中国
人所谓的“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只有经过他人的
允许或同意才是道德的,未经允许则是背离道德的。
恩格尔哈特认为应以允许原则作为后现代生命伦理
学的基础,从而解决道德异乡人 (moral stranger)的
共处问题。允许原则出现后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兴趣,
生命科学 第24卷1234
至于为何要把允许原则提升到首要原则的高度,恩
格尔哈特本人认为是为解决全球化背景下多元文化
的冲突和融合,但也有批评指出这样一来可能导致
相对主义的恶果。
恩格尔哈特设置允许原则应对后现代主义的多
元化挑战。而关于允许原则和行善原则间的冲突问
题,恩格尔哈特认为,在当代多元化的道德境遇中,
人们对于伦理学问题具有不同的意见,制定公共政
策必须基于持不同意见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尊重、协
商和同意,而不能把一派人的意见强加于另一派人
身上,否则就是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人类理性的暴政。
2.2 行善原则
尽管不同道德体系的人们对于善、恶的具体看
法可能有所不同,但道德的目标总是向善的。实际
的伦理生活需要道德规范具体化,而不向善的道德
规范也是空洞而缺乏内容的,因此对行善的承诺就
是道德实践。在恩格尔哈特认为,在人们的道德多
样化的具体生活中,行善原则是具有理想主义的。
如果生命伦理学试图不诉诸强制来解决道德争端,
并以非强制的方式来确立行动的适宜性的话,那么
基本的道德原则将是在共同地协商和创造具体道德
世界的过程中的相互尊重原则;但是对于不同的、
具体的道德共同体来说,行善的职责比不使用没有
权威的强制的原则更难以得到辩护,因此,行善原
则并不像允许原则具有基础性。正因为行善原则包
含了某种理论预设,因而彼彻姆和查瑞斯在《生物
医学伦理学的原则》一书中则将恩格尔哈特归为自
由主义者一派 [6]。
恩格尔哈特将允许原则作为一种超验的、程序
的后现代道德原则,但他认为这并不能告诉我们在
生活中应当相信何种道德理论。它超越了不同的文
化传统、意识形态、道德理论和宗教信仰之间的差
异,是在这些差异之上提出的一种更为抽象的普遍
原则。而这个原则并不局限于生命伦理学领域,还
可以为全球化进程中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不同政
治争端的解决提供指导。
面对相对主义的批评和原则主义的反驳,恩格
尔哈特自己认为,他确实没有提供实质性的道德原
则,只提供了一条程序性的道德原则。而这些规范
内容太弱,不足以指导公共政策的制定,而现实生
活中的许多问题,诸如毒品走私、医疗保密、医疗
资源分配、受试者保护等等,都需要伦理学的指导。
因此,甚至比彻姆认为,他与恩格尔哈特的主要分
歧在于,许多他看作是普遍的道德要求的东西,恩
格尔哈特却认为不是普遍的,或不是规范的。由此
可见,恩格尔哈特最突出的贡献在于“原则”之争
中开拓出生命伦理学的新思维方法。在他看来标准
化的伦理学是不可能的,理性没有能力提供一个确
定的道德基础来解决道德争端,启蒙运动借助理性
证明某种正确道德观的希望注定是要落空的。道德
本身是一个战场,因为每个道德行为者都以有效的
推理形式做出结论,而并非认同人们开始推理时的
前提正确性和适当性。这就意味着人们可以赞成论
证的有效形式和结构,却不能赞成出发点的恰当性。
因此,道德争论是一种不同的道德前提体现的文化
和价值观的差异。表面上统一的原则背后,隐藏着
多元的价值理解和道德承诺。这种分歧既是社会学
的,又是认识论的。更深层的原因来自东西方思维
方式的差异。作为东正教教徒的恩格尔哈特,宗教
传统中东西融合的基因表现在对认知逻辑理解差异
上。这就导致对认知对象的逻辑理解受到个体经验、
阅历和人生智慧的影响,根据这样的认知逻辑做出
现实生活的道德判断也就大相径庭了。而对这一点
的理解,正是西方思维方式下理性自身的局限。
3 贝尔蒙特报告
毋庸置疑,彼彻姆和查瑞斯“四原则学说”的
形成,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当时美国国家委员会的《贝
尔蒙特报告》(Belmont Report)。该报告题为“牵涉
人类受试者的研究的伦理原则和指南”(Ethical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发表于 1979年 4月 18日的《联
邦文档》。该报告针对研究当中的受试者的保护问
题提出了三条指导原则,成为西方生命伦理学界对
原则的最早阐释。如今普遍被各国广泛实行的“知
情同意”就出自这里 [7]。报告内容涉及人类受试者
的生物学和行为研究的基本准则,被广泛应用于医
学实践,也是我们更好地了解西方生命伦理学“四
原则说”、“二原则说”的理论前提和背景。三条指
导原则内容如下。
3.1 尊重人(Respect for persons)
这里所谓的尊重人,指的是尊重人的自主性原
则。个人的自由意志不应受控于他人。这并不是法
律意义上的规范,而是在医疗实践中征得患者的同
意而做某种决定。
3.2 有利(Benefit)
有利原则不同于功利原则之处在于,它指的是
为他人谋利益的行动。虽然许多能带来好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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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义务的,但有利原则主张帮助他人增进利益。
为了将有利原则更好地付诸实践,在保健和临床实
践中运用有利原则权衡利益、风险和代价,但实践
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需要道德规范尤其是正义
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加以限制。
3.3 正义(Justice)
可以说,贝尔蒙特报告前瞻性地对道德实践中
的两难选择进行了探索性的思考,基本原则奠定了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框架,如权利与美德、正义的关
系问题、理性与信仰的关系问题、个人与社群、社
会之间的关系问题等。由此引发出诸如人体试验中
受试者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的问题、对其风险和收
益进行系统化评估等问题的纲领性规范,堪称具有
先见之明。
科学研究产生实际社会效益,但同时带来令人
困扰的道德问题。二战期间滥用人体作医学实验受
试者的丑闻暴露后诞生的“纽伦堡”法则,用来保
证人体受试者的实验符合道德,体现社会公平与正
义。在这之后的生命伦理研究中,进一步做出了对
这三条纲领性原则的应用产生的三个要求。
3.3.1 知情同意
恩格尔哈特曾说过:“患者的自由选择能力与
他们在接受治疗后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好处和承担风
险以及后续可能获得的相应治疗手段有关。”[8]就
是要求在医学研究中,人类受试者必须自由地在知
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同意接受治
疗或者实验。这是医疗实践中决策民主化与知识科
学化的合作。
3.3.2 对风险及益处的评估
人体试验涉及道德辩护的问题。即便单纯地发
布法律和规则也不足以保护受试者的风险问题。事
实上,早在 1931年,德国就颁布了相当进步的保
护人类受试者规定,但直到 1945年才真正具有法
律效力 [8]。因此,对研究的评估不仅要关注是否得
到知情同意,得到同意的过程是否完备,还要限制
那些包含危险的研究或出于给予报酬性补偿的研
究,根据医学中所涉及的风险现实地评价受试者的
风险。
3.3.3 受试者选择
对于在强迫状态下同意参与试验研究的人来
说,知情同意的问题是个很棘手的难题。弱势群体
是否情愿参与研究,考虑的因素很多,尤其是如果
不参与研究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前途命运如何处理。
因此,受试者的选择问题就成为一个理论与实践结
合中相当具有挑战性的课题。在行善原则和允许原
则基础上,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为首先需要考虑
的前提,使受试者选择符合道德和科学的双重检验。
4 儒家生命伦理原则
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更为注重
本土化,生命伦理学研究也不例外。整理和传承中
国文化传统,是实现和弘扬软实力的核心内容。
目前在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的医疗卫生改革和医
疗政策制定、临床医学及其制度的建立,要认识到
中国的国情与西方理论的局限,从实际出发,实事
求是展开调查研究和理论总结。这就需要我们从中
国文化传统资源出发,构建符合当代中国人文化传
统和价值情操的道德信仰。西方生命伦理学基于自
由主义、原则主义、制度建设的理论和方法,尽管
在西方新教伦理时期发生过巨大进步作用,随着医
学科研及医学临床发展,现已面临广泛难题和困惑,
其效用在市场经济、利益冲突、全球化的冲击下对
于德性低下的主体缺乏有效约束力,在特殊案例的
判断方面缺乏变通性和灵活性,更加忽视了群体概
念、共同利益、相互关系及团结的价值,仅反映了
部分西方社会的道德,无法直接转用于其他文化背
景和社会习俗。这些都是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造成
的。
作为儒家生命伦理学的代表人物,李瑞全及其
代表作《儒家生命伦理学》(1999年 )具有非常重
要的意义。他将西方生命伦理学原则融入儒家思想,
创造性地提出六大原则:自律原则、不伤害原则、
仁爱原则、公义原则、参赞天道原则、各尽其性份
原则 [9]。在他看来,儒家生命伦理学不但可以在结
构上吸收转化原则主义的基本内容,而且可以反驳
原则主义的批评。他还表示儒家所提出的是一种典
范理论的转换,即以不伤害为基础的伦理观念,而
不受限于西方以自律原则为基础的伦理观。范瑞平
教授在此基础上深入推动的儒家生命伦理学则是一
种建立在家庭主义基础上的理论体系,对个体生命
的本质及其动态的关系结构具有深刻的洞见。恩格
尔哈特曾说过:“中国的生命伦理学需要根据中国
现在世界上所承担的角色和在市场领域中所承担的
新的角色,重新思考它的使命和它的意义。中国必
将影响全球对道德和生命伦理学的反思 ,她在世界
上的作用肯定不仅仅是经济的、科学的和技术的影
响力 ,更是文化上的影响力。中国在文化导向与道
德引领方面具有重要的道德责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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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儒家生命伦理而言,讨论个人与家庭的地位、
一般德性原则与具体利益规则的不同作用,探索和
重构德性论的框架。建构重构主义的儒家生命伦理
学“不是要回到过去,而是要挖掘儒家在家庭、君
子与德性上的道德关怀与承诺的当代启示”。儒家
生命伦理学是“以德性为导向、以家庭为基础的多
元伦理分析方法,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判断”[11]。
阐释了儒家人格观念“以实践为导向、以关系为基
础和与程度相关联”的特征 ,从而衬托了“原则主义”
所导致的西方在这个观念上的偏颇和片面,即人格
不可能脱离实践来界说 ,复杂的生命伦理活动不可能
依赖于独立于具体礼仪的几条一般性原则来指导。
健康与疾病不仅是一种事实判断,更是一种价
值选择。在此基础上,范瑞平教授提出儒家伦理四
原则:仁爱、公义、诚信、和谐。
仁爱原则源于以血脉亲情为纽带的血缘关系,
这是五千年中国文化的精髓。体现在以民为本、为
民制产、藏富于民的核心价值之中。以仁为安身立
命的基础,以义为道德伦理的核心,信念上强调天
地神人的道德敬畏与天人合一的理想追求,实践中
重视建立政府与医患共同参与合作的公正评价价值
体系。将中国生命伦理学精神“传布全球各国,让
别人学习、引用和借鉴”[11]。
公义原则是调整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道德原
则,体现中国人的个人社会行为贯彻德行的道德修
养和认知逻辑。
儒家生命伦理学讲究的诚信原则非常博大精
深。不仅是表里如一、诚实信用,更是群己间、个
体与社会、自然、天道与人道中“至真”的道德境界。
儒家将这种至真境界实践于生活,将个体生活的意
义哲学化、认知化、艺术化。
所谓和谐原则,中国人讲究的是完满的价值追
求。是对个体社会化的价值预设和理想追求。《易经》
的阴阳,其哲学思想是从个体到宇宙自然阴阳和谐、
平衡、适度,互相向对方转化。因此,中国人对于
幸福生活的追求很早就建立起更为主动、更为灵活
和变通的天人合一观念。
5 结语
综上所述,生命伦理学是生命发展到高级阶段,
人对生命和自我的深刻理解,是社会实践发展的必
然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具有五千年历史的中
华文明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构建具有当代中国文化
特色的生命伦理学原则,不仅对中国的医疗改革与
实践具有深远意义,而且对世界文化的多元发展与
繁荣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从西方生命伦理
学出发,研究并探讨当代生命伦理学原则的方法论
问题,从西方哲学思维方式的角度深入研究西方文
化,这个过程既是了解西方、学习西方的认知过程,
同时也是定位自身、认识自己、继承创新的反思过
程,两者最终应是殊途同归。坚持什么样的方法论
不仅体现当代道德追求的核心价值观念与思维方
式,而且决定着未来塑造什么样的人和人类的前途
命运所必须面对的哲学社会科学重要内容。在这样
的背景下,如何集结全世界的精神财富进行创新是
时代赋予我们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历史使命,也
必将成为我们下一轮更为深入反思的思想前提。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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