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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transitional policy setting for patent protection of Chinese compound formula in China

关于建立我国中药复方专利保护过渡性政策的探讨



全 文 :中草菊 ChineseTraditionalandHerbalDrugs第38卷第12期2007年12月·1899·
·综述·
关于建立我国中药复方专利保护过渡性政策的探讨
岳晨妍,李野,杨莉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16)
摘要:中药复方由于成分复杂,作用机制不确定,很难受到现有专利制度的充分保护。通过SIPO数据库检索了中
药复方专利申请情况,指出现有的专利制度是能够保护中药复方的,但是能够保护不代表可以充分并有效地保护,
割裂式的保护对中药复方的发展反而有害无利,我国应积极探索更有利于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政策,并就建立我
国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过渡性政策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中药复方;专利;过渡性政策
中图分类号:R28—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3—2670(2007)12—1899—03
Discussionontransitionalpolicysettingforpatentprotection
ofChinesecompoundformulainChina
YUEChen—yan,LIYe,YANGLi
(CollegeofBusinessAdministration,ShenyangPharmaceuticalU iversity,Shenyang110016,China)
Keywords:Chinesecompoundformula;patent;transitionalpolicy
我国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但仅对药品生
产方法给予专利保护。199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开
始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中药复方的产品、制备方法、新用途
只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就可以获得发明专
利。由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别的产品没有差异在本文不
加以阐述。在中药界为了获得专利保护,现在的研究思路着
重于提取有效单体、纯化合物,但这样研究新药的方法不仅
我国在用,别的发达国家也在用,而且研发技术比我国先迸,
依照这样的途径我国并不占优势。中药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
复方,中药复方是由众多有效成分和“无效成分”乃至溶媒、
辅料所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如何能够使中药复方在保持特
色的前提下,更加充分、有效地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是一个
非常必要的研究课题。本文针对目前中药复方专利保护中存
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建立能够更有利于我国中药
复方专利保护的过渡性政策展开探讨。
1 中药复方专利保护国内现状分析
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站(SIPO),选择高级
检索,以主分类号A61K和中药复方、中药组合物、草药组合
物的并集为名称关键词,检索到了申请日从1999--2007年
6月29日发明专利1229条。以下是对中药复方专利进行分
类统计分析。
1.1专利授权类型:根据权利要求书,目前我国中药复方发
明专利的保护类型主要有:1)产品类(1172件)。中药复方制
剂大多是以君、臣、佐、使配伍原则组方制备而成的复方制剂,
这类产品可以作为组合物申请产品专利。2)方法类(55件)。
中药复方的制备方法、使用方法及工艺步骤只要符合专利法
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均属于专利保护的对
象。3)用途类(14件)。这里所说的用途是指药物的第二医疗
用途,也就是新医疗用途。当一种已知中药发现了其新的医疗
用途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其中权利要求包括产品、方法、用
途3种表述的归到产品类,因为产品专利保护范围最广,可以
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要求涵盖其制备方法、用途;权利要求书中
既有方法表述又有用途表述的分别做统计。统计数据表明,产
品专利代表了目前我国中药复方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
1。2专利申请情况:除2006年数据未统计全,1999--2005
年,中药复方专利申请呈直线上升状态,2005年申请的专利
数是1999年的15倍之多。中药复方占药品专利的比率2001
年较2000年有所下降,2001年以后呈直线上升趋势。具体
数据见表1。
数据表明2001年后,我国中药专利申请进入新时期。人
世后,国人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药品领域全面采用
专利保护制度,极大地刺激了中药复方专利申请的积极性,
中药复方专利保护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中药复方专利在药品
专利中所占比率偏低,平均值为4.53%,要使中药复方专利
保护获得质的飞跃任重而道远。
1.3专利授权情况:因时间原因2005年以后申请的专利部
分未授权,所以没有统计2005年以后的授权率(授权率=年
授权数/年申请数X100%)。见表2。
收稿日期:2007—05—07
作者简介:岳晨妍(1983一)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药事管理、中药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
Tel;13426197200E—mail:yuechenyanl983@163.com
万方数据
·1900· 中草菊 ChineseTraditionalandHerbalDrugs第38卷第12期2007年12月
表1中药复方专剩申请数
Table1 Patentquantityofapplication
forChinesecompoundformula
裹2中药复方专剩授权率
Table2 Authorizationr eofpatentforChinese
compoundformula
年份 授权率/% 年份 授权率/%
1999 58 2002 7l
2000 54 2003 54
2001 75 2004 46
据《中药知识产权与申报技术指南》的研究数据显示,
1999--2002年中国发明专利的平均授权率为20%,没有很
大的波动性[1],而中药复方专利授权率波动较大,并远远高
于中国发明专利的平均授权率。这说明我国中药复方在一定
程度上是能够达到现有的专利制度的保护要求的。
2中药复方专利保护问题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中药复方专利保护近几年取得了很
大的成绩,说明国家对中药复方专利保护越来越重视,生产
企业及科研院所对中药复方专利申请的积极性也有所提高。
同时也表明现有的专利制度是能够保护中药复方的。但是能
够保护不代表可以充分并有效地保护,割裂式的保护对中药
复方的发展反而有害无利,因此目前我国中药复方专利保护
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2.1权利主体不确定:中药复方获得专利保护的一个主要
障碍是传统中药知识是集体持有的,没有单个人或个人组合
能被认定为可以其名义申请专利的发明者。由于这种。非传
统的”形式缺乏可以识别的创造者和权利持有人,这对现有
专利体制提出了独特的问题。
2.2 生物盗版行为日益严重:通过SIPO数据库检索,从
1999--2007年,韩国在中国申请的中药复方专利有5条,美
国6条,日本1条,可见国外医药企业己进军我国传统医药
市场,申请专利。以在美国国内已授权专利为例,截止2005
年4月8日,获锝中药复方发观专利50条,其中受让人或第
一发明人为美国的共18项,日本为6项,澳洲4项,韩国3
项,英国2项,中国17项,其中台湾省9项。如果任由类似的
生物盗版行为蔓延,获国中药将失去生存的空闺,后果不堪
设想。中国人需要为中药支付费用将不是遥远的事情[2]。
2.3认定标准过高: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获碍发明
专利的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中药复方满足
专利3性要求面临很多困难。
在中药复方专利申请实用性的判断中,如果现有技术当
中投有记载与之相类似的药物,这种情况下需要证实该药物
具有医疗效果,并且该药物能够进行工业化生产,其实用性
才能够被确认。中药复方中难免会使用一些特殊原料。比如
稀有动植物,用这些进行工业化大生产是有难度的,且中医
多进行个体亿用药,辩证施治,对于许多单方、验方、民闫袭
用的方子不能满足稳定性、重复性、再现性的要求。
新颖性判断中,传统药物至少小范围内为公众知晓。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我国有很大一部分科技成果由于没有
申请专利保护而以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究、公开使用
等方式公开,没有专利保护的客体一旦公开,就丧失了新颖
性,造成专利权流失。
创造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因此要傲到公
正、客观,其难度也比较大。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主要有3个;
一是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
难题;二是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三是发明取得了意料不到
的效果。在对中药复方的创造性进行评价时,往往要求申请
人提供可信的对比药效学实验数据或临床对比观察资料,并
证实产品所做的改进带来了突出的、意外的效果。而许多中
药复方发明的创新点仍然在于原料药材的配伍变化。科技含
量低I研究技术仍然是制药行业的常规技术,还没有形成该
行业的基础性技术或者领先技术,因此很难达到这些要求。
2.4保护范围有限:有效成分不明,保护范围受限。由于中
药复方专利保护借助于现行的专利法,而现行专利法主要是
借鉴秀西药提供保护的西方国家专利翩度,再如上中药自身
特殊性的缘故,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按照西药保护体
制来保护,所以中药专利的申请受到了制约。复方用药是中
药的特征,多味药材组合,经过炮制处理,最后制成一定剂型
(汤剂、丸剂等)的成药,一系列的步骤下来,很多内在物质可
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而难子找到药效物质。因成分不清、
结构不明,提取物便不能取得物质保护,只能通过制备方法
来表述权利要求,专利保护范围变得有限。
2.5侵权难以认定:专利保护是一种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
一个特点就是通过司法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一个重
要的特点就是明确性,只有清楚、明确地限定出所要保护的
范围,才能更有利于取证。有利于侵权的判定。从而维护自己
的权利。中药复方一般是多种物质的混合物,产品本身比较
复杂,在专利分类表中,中药复方只能分在A61K35/oo——
含有原材料或不明结构之反应产物的医用配制品。在权利要
求书中对中药复方成分、化学结构进行清楚的限定几乎是不
可能的。这必然造成中药侵权认定的困难。中药复方在申请
专利时,如果公开全都信息,产品将很快被仿制,其结果是专
利权人并不能成为真正的受益者,权益因此得不到保护,再
加上中药本身出成果鞍馒,两且专利申请又是一个漫长的过
程,企业很难马上见到效益,打击了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3建立中药复方专利保护过渡性政策的探讨
目前我国中药复方专利科技含量普遗低,注重提高科研
水平,加大研发力度,提取纯化合物、有效单体来迎合现有的
万方数据
中草菊 ChineseTraditionalandHerbalDrugs第38卷第12期2007年12月·1901·
专利制度,对促迸中药复方专利水平的提高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在科研能力上发达国家远远高于我们,提高我国研发实
力是需要时间的,因此在现有阶段为我国中药尤其是中药复
方制定过渡性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3.1 建立专利来源披露制度:专利来源披露制度要求以遗
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为专利来源的专利申请人做到:第一,就
直接或间接利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做出陈述;第二,
提供来源国或土著社区知情同意的适当证据;第三,就这些
材料进行国际认证。没有认证专利申请将自动驳回。这一方
法印度最先提出[3]。专利来源披露制度有助于尊重传统知识
及公平分享所获利益的目标,对盗用传统知识和资源的专利
申请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我国作为传统医药大国应当支持
在国际范围内实施这项要求。
3.2增加国家的权利主体地位:我国可以效仿泰国将传统
医药进行分类的经验将中药复方分为3类:国家配方、私人
配方、一般配方。私人配方指祖传秘方等,一般配方指古代经
典医药典籍,国家配方主要指从一般配方中选取对人民健康
非常重要的具有重大利益或有特殊价值的配方。国家成立专
f34,组对国家配方进行研究,申请专利。国家配方的权利主
体为全体人民,共同分享来自国家配方专利的利益。对国家
配方的药物进行商业化生产或研究开发需要经过政府许可。
其他私人配方与一般配方的权利主体依照现行专利法规定。
3.3加强专利公开时的侵权屏蔽性;我国所采取的是一种
先公开、后保护的专利制度。在授予专利之前,新药品的详细
内容,包括一些具体配方、量的配比等都将可能被公开,而中
药产品又具有易被仿制的特征,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如果公
开全部技术信息却没有得到独占权,则新产品很容易被仿
制。因此,可以在法律上明确中药专利公开的或保留的技术
范围,对于不强制公开的内容,专利审查部门可以根据申请
者的合理要求保留某些资料,如果将来有异议产生,由专利
复审委员会“秘密”审定,如有关专家建议省略处方论证程
度,把审核重点放在药理学试验数据及临床药效评价上。这
样可以减少中药复方侵权的发生。
3.4应用较低的审核标准,提供较强的保护力:从整体上
看,我国中药行业处在由传统向现代发展的过渡时期。与这
一经济发展时期捆适应,通常应当采用“弱”而非“强”的知识
产权保护形式。这不仅是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历史沿革的
经验总结,也是发达国家中有责任感的专家、官员对发展中
国家提出的忠告[1]。比如在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孛,新鬏性、实
用性、创新性条件应适度放低并针对中药的特点细化,目前
很多文章对此有所提及,在本文中不多阐述。再者产品专利
的权利要求应当用产品本身的技术特征来表征,如西药一般
用分子式或结构式定义化合物,用组分及量定义组合物等特
征确定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也容易确定。然而,中药复方一
般由多种中药材按照中医理论配伍而成,其物质结构通常不
清楚,无法用产品本身的技术特征来表征,目前中药复方专
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大多是制备方法,有学者认为,
方法定义的产品专利应当享受产品专利所谓的绝对保护,按
照产品专利进行侵权判断,以产品作为对比对象,而不应当
直接对比限制产品时所用的方法特征的技术内容对最终产
品所产生的影响,将其转化为最终产品的特征来考虑[5]。这
种判定方法将有利于提高中药复方专利的保护效力。
3.5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对于中药复方侵权案件,建立加大
惩罚力度,维护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比如明确规定有关诉
讼费用,被侵权人的委托代理费用的承担问题,即由侵权人
向权利人支付上述费用;取消专利法第63条中“能证明其产
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等。
3.6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
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
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
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
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按照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实行举证责任
倒置涉及到的专利必须是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专利法
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
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中药产品具有侵权认定困难的特征,常
常因举证困难而无法阻止别人的侵权行为,建议产品专利、
制造方法专利、用途专利均由侵权人负责举证。
3.7 强化并细化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强制交叉许可:中药
复方在组成上都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只是配伍的原则不同而
已。强制许可中的交叉强制许可对中药专利的实施非常重
要。如果不实行交叉强制许可,依赖性很强的两项专利,因彼
此制约而都无法获得实施。中药专利的开发利用也会因此而
无法进行。这一专利权限制令中药领域的研究人员可以充分
利用现有专利的技术资料,继续进行开发,而不用担心是否
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4结语
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许多专门针对传统医药的立法,
如《联合国土著人权利宣言草案》《生物多样性公约》、东盟的
《获取生物和遗传资源的框架协议(草案)》等,我国在研习国
外法案、协议、公约的同时,应积极探索适合我国中药复方等
传统药物的保护模式,并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充分发挥传
统医药大国的主观能动性,对中药复方等中华民族魁宝走向
世界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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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关于建立我国中药复方专利保护过渡性政策的探讨
作者: 岳晨妍, 李野, 杨莉, YUE Chen-yan, LI Ye, YANG Li
作者单位: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16
刊名: 中草药
英文刊名: CHINESE TRADITIONAL AND HERBAL DRUGS
年,卷(期): 2007,38(12)
被引用次数: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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