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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ecent advancements of genethics

当代基因伦理研究问题探析


Gene ethics is a new branch of bioethics. This article introduce some ethical issues about gene-centric culture, gene testing, biobank and gene enhancement technology recently. Ethical studies in these new areas of gene technologies include the study of substantive ethics, i.e. “what we ought to do?” and study of procedural ethics, i.e. “How we ought to do?” It also describes the workings made in Chinese culture background.
Key words: gene-ethics; bioethics; genetic determinism; gene testing; biobank; gene enhancement


全 文 :第24卷 第11期
2012年11月
生命科学
Chinese Bulletin of Life Sciences
Vol. 24, No. 11
Nov., 2012
文章编号:1004-0374(2012)11-1270-07
当代基因伦理研究问题探析
张春美
(上海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上海 200233)
摘 要:基因伦理研究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围绕着基因中心文化现象、基因检测技术、生物样
本库建设以及基因增强带来的伦理问题,既关注“我们应该做什么”的实质伦理学研究,也进行“我们应
该怎样做”的程序伦理学研究,探讨中国文化背景和社会转型下基因伦理研究的重要工作,为下一步的基
因伦理研究提供启示。
关键词:基因伦理;生命伦理;基因决定论;基因检测;生物信息库;基因增强
中图分类号:R-02;R394 文献标识码:A
On the recent advancements of genethics
ZHANG Chun-Mei
(Philosophy Department, Shangha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Shanghai 200233, China)
Abstract: Gene ethics is a new branch of bioethics. This article introduce some ethical issues about gene-centric
culture, gene testing, biobank and gene enhancement technology recently. Ethical studies in these new areas of gene
technologies include the study of substantive ethics, i.e. “what we ought to do?” and study of procedural ethics, i.e.
“How we ought to do?” It also describes the workings made in Chinese culture background.
Key words: gene-ethics; bioethics; genetic determinism; gene testing; biobank; gene enhancement
收稿日期:2012-06-17
基金项目:上海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1BZX001)
通信作者:E-mail: Chunmei53@hotmail.com
基因伦理研究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从研究路径看,基因伦理研究采用了内外两条路径。
内在路径立足于基因技术的“主体性”特点,循着“认
识人的基因本质、改造人类基因、创造新的生命”
这一技术自主发展的轨迹,关注具体境遇中的基因
伦理问题;外在路径侧重于基因技术的“风险性”
特征,针对其技术风险、社会风险和文化风险等问
题,反思应对风险的对策与途径。
内外两种研究路径,均以基因技术发展中的“可
能与应该”为核心,继承生命伦理学的 “行善、自主、
不伤害、公正 ”等伦理原则,采用“骑单车式”[1]
的境遇分析模型,依托生命哲学、道德哲学、应用
伦理学最新成果,既关注“我们应该做什么”的实
质伦理学研究,也进行“我们应该怎样做”的程序
伦理学研究,为推动基因技术与社会伦理的良性互
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力图梳理近年来基因伦理研究的一些基本
问题,并探讨中国文化背景和社会转型下基因伦理
研究的重要工作,为下一步的基因伦理研究提供启
示。
1 “基因中心”的文化现象与基因决定论
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基因中
心”(gene-centric)文化现象,并以基因决定论予以
强化。基因决定论认为“‘我们是谁和是什么’的
问题完全取决于基因,取决于我们从父母那里继承
下来的 DNA。……根据这种教条,我们人类无非
就是 DNA和蛋白质,我们的存在不过是那些 DNA
和蛋白质各自特性和属性的表现结果”[2]。 这一错
误思想成为基因歧视和优生人种论等错误理论和行
为的基础。对此,当代基因伦理从实体论、价值取
向和责任承担等方面批判了基因决定论。
张春美:当代基因伦理研究问题探析第11期 1271
1.1 实体论问题:人的本质属性不等于生物属性
基因决定论是基因实体论的表现。它从构成生
命的实体出发,把生命看成为一类特殊物质实体,
把人类基因序列与人的发育、衰老模式与时间表结
合在一起 [3]。基因实体论强调,根据自然法则和科
学规律,生命系统中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都是由某
种原因所决定,基因就是其终端。人的“一切的一切,
从智商到犯罪,都归结为相关的基因或基因群,所
有的基因都被自然选择予以保留或者淘汰,人类因
此就可以从基因组中捕捉它们,予以鉴定,根据需
要对它们加以选择或遏制”[4] 。基因中心的信念得
以确立:“以前,我们认为命运掌握在星象之间。
现在,我们知道,命运就掌握在基因里。”[5]这样,
把人的社会属性、文化行为等文化现象视为基因操
纵的结果,就有了伦理合法性。
这种将基因与生命连接起来的认识,是对“生
命是什么”的本体论问题一种还原论式回答,是线
性因果观的直观表现。尽管作为还原论研究纲领的
还原方法在把握生命本质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
用,但基因决定论夸大了还原论研究纲领的作用,
把人看成是一种宿命的存在,一种受基因支配的生
物,剥夺了人作为一个道德主体的内在根据,从而
忽略了人的整体性和复杂性。那就是,科学研究表
明,人的成长及其人格的形成,是由基因和自然、
社会环境长期而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结果,人是能思
维的、有理性的动物,而不是仅仅由基因决定的。
这恰是基因决定论无法解决的第一个难题。
1.2 价值问题:人类基因是否有优劣之分
基因决定论提供了一种关于人类本质的线性认
识,在回答“什么是正常基因,什么是变异基因”
问题时,把变异视为一种对正常状态的偏离结果;
但是,基因技术是技术主体与技术对象的统一,那
么,基因优劣的评判标准是什么,由谁来制定标准。
这就带来了基因决定论在进行价值评判时有以下无
法克服的矛盾。
一是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矛盾,即社会价值尺度
与个人价值尺度的矛盾。基因优劣的评判标准,是
一个何为优等人类的价值标准。确立这个价值标准,
会涉及不同种族、社会力量的价值冲突和利益博弈。
在这种冲突中,由于市场意识形态主导社会关系、
社会利益分化不断加剧,弱势群体和阶层处于社会
失语和边缘化境地,其价值取向难以成为社会价值
主流。这将带来价值博弈后果的不平等,人类不平
等的道德困境将会重新出现。
二是历史性与现实性的矛盾,即上一代价值尺
度与下一代价值尺度的矛盾。基因优劣标准的评判
主体究竟是活着的现代人,还是未出世的后代人。
当父母按照其价值标准进行基因改造,甚至进行优
生时,采用了家长主义的决策模式。这种模式无法
解决两代之间因“代沟”关系而产生了价值标准冲
突问题,对此,基因决定论陷入了新的代际伦理困
境之中。
造成基因决定论困境的根源在于,它将基因优
劣选择标准等同于生物学选择标准,忽视了生物演
化的动态性。从进化角度看,生物的结构和功能具
有暂时性,对生物学家来说,“某个结构的正常功能”
不过是他所能研究的东西而已,所谓“正常”基因
的说法只是一种来自人类有限经验的偏见 [6]。更重
要的是,基因决定论在强调事实判断的同时,却忽
视了“各种不同却都令人羡慕的生活方式之间的冲
突;各种不同却均能获得辩护的道德理想之间的冲
突;各种义务之间的冲突;以及各种根本性的、然
而却又是互不相容的利益之间的冲突”[7]。割裂了
事实认知与价值选择的内在统一性,排除了社会制
度、社会交往方式、具体的生活环境以及社会意识
形态等文化因素,陷入了技术发展与价值选择的矛
盾之中。
1.3 责任问题:如何看待人的社会责任
基因决定论形成两种极端的文化推论:一是新
社会达尔文主义;二是自我决定论。
新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包括人在内的所有动
物的社会行为,都是在自然选择压力下,通过遗传
变异,把适应信息沉淀在基因中演化而来的。从终
极的意义上看,一切社会行为,如战争、服从、自
私等行为都不过是基因所役使的工具,都只不过是
保存人类“自私基因”的手段。人不过是完全被自
身生物因素决定的东西,人的行为中没有自由意志
能动作用的地位与空间,这就抹杀了作为理性的人
所拥有的主观能动性,消解了人的社会责任意识。
自我决定论则强化了技术决定论的思想。它认
为,技术是一种自律的力量。技术按自身的逻辑演
进,“技术命令”支配着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成为
社会变迁的主导力量。其结果是,将现代技术视为
一种自主地控制事物和人的抽象力量,甚至无限夸
大技术的力量和科学家的作用。近年来,基因技术
发展中屡屡出现的科学家不应“扮演上帝”[8]的呼
吁,正体现了人们对自我决定论的隐忧。
鉴于基因决定论的危害,1997年,UNE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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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强调“每个人不管他们的遗传特征如何,都有权
利尊重他们的尊严,尊重他们的权利。那种尊严使
之绝对必要不能把个人简单地归结为他们的遗传特
征,绝对必要尊重他们的独特性和多样性”[9]。反
对基因决定论,提倡基因非决定论,成为推动系统
生物学兴起的重要动力。
2 基因检测商业化应用的伦理问题
作为一种新的检测方法,基因检测在基因诊断、
治疗和预防及生物制药等领域不断应用,推动“定
制医疗 (order-made medicines)”模式的形成;但随
着基因检测商业化应用日渐增多,引发的伦理日益
尖锐。George Annas描述了基因检测带来的三大隐
忧:(1)基因预测的隐忧,把个人的基因档案比拟
为“未来日记”,并宣称可在一定条件下利用基因
信息来预测一个人的未来健康状况;(2)亲缘关系
的隐忧,因为一个人的基因信息可能透露其家族成
员的个人信息,与之有直接血缘关系的父母、同胞
兄妹和子女的个人信息;(3)基因歧视的历史隐忧 [10]。
这些隐忧的出现,涉及以下伦理问题。
2.1 基因信息的定性之争:反特例主义vs特例主义
在基因检测技术的社会应用中,首先要解决的
伦理问题是,出于医疗目的而进行的基因检测,所
获得的基因信息与普通医疗信息是否存在差异;是
否应予特别对待。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立场。
基因特例主义 (genetic exceptionalism)认为,
基因信息是指可以被收集、储存或使用的已被确认
的个体基因数据 (genetic data),具有与其他医疗信息
相区别的本体独特性 (uniqueness),接触它可能创
造独一无二的问题。O’Neill[11]就将基因信息的独特
性表述为:作为独一无二的个人数据在个体遗传活
动中的决定性作用;生命遗传活动本质在于基因信
息的连续性传递;基因信息与人类特有的生物潜能
密切相关;基因信息的风险性涉及个体、家族和种
群。胡庆澧等 [9]报道,UNESCO在《国际人类基
因数据宣言》也采用这一立场,强调了人类基因数
据的特殊地位:“它们能够预示有关个人的基因因
素;它们对家庭,包括后代乃至几代人,有时甚至
是对当事人所属的整个群体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它们可能包含有某种在采集生物标本时尚不一定了
解其意义的信息;它们可能对某些个人或群体具有
文化方面的意义。”据此,特例主义强调,基因信
息可以且应当与其他医疗信息相分离,并获得特殊
的隐私保护。
反特例主义 (anti-exceptionalism)则认为,基因
信息与一般的医疗信息在本质上没什么区别。这是
因为,在科学上,除了以编码方式存在的基因信息
外,还有大量非编码形式的基因信息,如基因组中
的非编码 RNA、DNA的甲基化等,且非编码基因
也有生理活性。故基因特例主义不可能提出一个有
效定义,来鉴别基因信息是什么 [12]。从伦理上看,
在范畴上区分对待基因信息和基因病 (不同于其他
的医疗信息和疾病 ),似乎并没有更好的道德理由
和正当性基础。相反,强调基因信息的独特性,有
可能强化基因决定论,割裂人、环境和社会的整体
发展。
目前,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2008
年 5月,美国出台《基因信息无歧视法案》(Genetic
Information Nondiscrimination, GINA),将基因信息
界定为来自五方面的信息:个体基因测试;个体家
庭成员基因测试;孕妇或胎儿的基因测试;具遗传
病家族史个体的基因测试;个体或家庭成员参与临
床研究或遗传服务 (如基因测试、遗传咨询、遗传
教育等 )所需信息 [13]。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两种立
场的争论,却无法平息两者的观念歧异。
2.2 工作场所的基因歧视与基因隐私保护
随着基因芯片技术的完善,基因检测的精确度
不断提高,其社会应用程度更加广泛,工作场所使
用基因检测的机会不断增多,基因歧视倾向也随之
产生,提出了保护基因隐私问题。
首先,如何维护基因隐私权的问题。隐私通常
用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二是个人私事;三是
个人领域。隐私伦理的关键在于主体控制自己信息
的权利,隐私权包括个人有权选择不知本人基因状
态、排除他人知悉其本人基因状态以及基于个人意
愿排除基因资讯之他人使用等内容 [14]。保护基因信
息、维护基因隐私,已是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制定
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WHO在《生物伦理指南 (草
案 )》中强调“基因信息不能被用于拒绝雇佣,例
外情况应有法律明确的规定”[15]。 UNESCO提出“应
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和对他们个人的信息加以保
密。应根据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尽最大可
能使这类信息只用于收集或同意提供该信息的初始
目的,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使用或披露这类信息”[9]。
其次,如何消除工作场所的“基因不平等现象”
问题。基因歧视现象的出现,本质上是对“人生而
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一人权原则的
挑战。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法律规制。美国的《基
张春美:当代基因伦理研究问题探析第11期 1273
因信息非歧视法》要求,就业领域中的招聘、解雇、
工作岗位的选择以及晋升四种情况下,禁止雇主、
雇佣代理人、劳工组织、劳工管理委员会泄露劳动
者的基因信息。只有在以下五种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基因信息:(1)基于雇员或成员自己的要求;(2)
职业的或健康的调查;(3)执行法庭的令状;(4)在
遵守该法前提下的、与政府官方调查有关的信息;(5)
因遵从联邦 1993年的或州的《家庭医疗休假法》
而由劳动者提交的证件所载的内容。此外,对产前
基因检测、携带者检测、易感性基因检测、肿瘤遗
传分析等几类特定基因检测项目产生的信息,该法
要求予以保护,以确保民众在保险和工作领域不受
歧视。
2.3 基因检测商业化应用的伦理管治
基因检测有助于判断一个胎儿或婴幼儿是否携
带某种遗传病或某种基因缺陷,判断某种疾病的发
病时间段,其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吸引大批私人
机构和企业的介入。这就提出了基因检测的管治问
题。基因检测的定位如何确定; 它究竟属于医学检
测 (medical testing) 还 是 实 验 室 服 务 (laboratory
service);如果基因检测属于前者,那么,什么机构
有资格进行基因检测;从业人员应具备哪些资质;
该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管理部门如何对相关检测
机构进行监管;基因检测运用的范围是哪些。所有
这些问题,贯穿于技术、管理、产业和社会应用的
各个环节,也是规范我国基因检测技术商业化应用
必须面对的问题。
根据 2007年我国卫生部出台的《医疗机构临
床检验项目目录》,基因检测虽被列入临床检验项
目,但规定只能检测单基因遗传疾病、大肠癌、乳
腺癌、药物敏感基因等,高血压、糖尿病、脑血栓、
脑中风等多基因疾病,则不在此列。然而,关于基
因检测究竟是什么性质,要怎样监管,却缺乏相关
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而且,我国卫
生部门和科技部门对于基因检测还缺乏有效的“准
入”制度,公司几乎不用受任何限制就可申请开展
基因检测服务项目。对于申请进行基因检测服务和
那些为商业化基因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也没有特别
的认可手续或审批手续。这种监管的缺失和监管不
力,在一定程度上为技术滥用打开方便之门,并导
致科技的公共信任危机。对此,既要发挥生命伦理
的规范引导力,又要通过一套完善的政治程序和法
律制度来保证“软性”道德力量的发挥。
这里,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如英国是第一个制定基因检测相关法律的国家。它
通过立法,禁止保险公司利用已知的基因检测结果
或要求投保者进行基因检测,以便决定是否接受或
索要高额保险费 [16]。在美国,从事基因检测的实验
室、公司和机构都受 FDA或 CLIA监管。FDA有
一套相对严格的标准来规范基因检测。
3 人类生物样本库的伦理管理
不同于 20世纪初的疾病 /遗传登记 (disease/
genetic registries),人类生物样本库 (biobank)是基
于人类基因组图谱,运用信息技术,在大范围群体
内展开与人类疾病资料相关的基因信息收集活动。
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它又分为以下三类。(1)数据
资料库。主要是人类 DNA序列、动植物基因资料,
作为基因科技研究的原始数据。主要代表是美国的
基因库 (GenBank)。(2)刑事 DNA数据库。收集所
有“被记录犯罪行为者”的 DNA样本而形成,如
英国的犯罪嫌疑人 DNA数据库。(3)群体样本库。
以寻找常见病的致病基因或其他致病因子为目的、
以群体研究为研究方法、研究样本数量达到数万到
数十万的人口基因数据库。主要代表为英国、冰岛、
瑞士等国展开的生物银行计划 (Biobank initiative)。
3.1 知情同意问题
传统的知情同意原则更多地是强调个人选择和
个人自主权,主张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做出自己认为
最好的选择。人类生物样本库建设是以族群为单位
进行基因采样。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知情同意的主
体问题。同意权的主体该如何确定,是不是来自民
选的行政首长或是族群 (城市一般为社区 )领导人
同意即可;还是应该寻求每一个个别参与者的同意。
即使达成客观合意后,其过程是否处于自愿而不是
被强制状态,尤其是当研究机构含有国家公共权力
介入时,是否会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名要求某类族群
接受强制性检测。
为了克服基于个体主义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
性,UNESCO在《世界生命伦理与人权宣言》中强
调了群体同意的重要性:“如果是以某个群体或某
个社区为对象的研究,则尚需征得所涉群体或社区
的合法代表的同意。但在任何情况下,社区集体同
意或社区领导或其他主管部门的同意都不能取代个
人的知情同意。”[17]
从个人与群体的关系来看,提出群体同意,是
为了有效保护大规模群体性基因研究的参与者的权
利。这是因为,如果漠视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利
生命科学 第24卷1274
益和权益,仅仅依靠个体的知情同意,缺乏研究人
群所代表的权威的同意,研究根本无法展开,即便
只是想接近受试人群都不可能,更难以保护群体遗
传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因此,群体同意拓展了传统
知情同意的内涵,表明知情同意的目的不是要说明
个人和群体、个人同意与群体同意孰先孰后、孰重
孰轻,而在于是否保护了受试者。
3.2 样本库的管理问题
样本库建设是当今群体遗传研究的热点,它涉
及到科学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如何
在样本提供者与样本研究者、样本使用者之间进行
利益分配,涉及到样本库建设中的利益分享问题,
管理者应是什么样的角色,取用样本库中生物材料
的基本程序和规范是什么,如何避免样本库商业化
应用的负面性,如何坚持样本库的公益性目标。这
些都是需要解决的伦理管理问题。
从样本库的定位看,作为一种基础研究资源,
样本库不应作为一种市场获利的源泉。正如英国生
物银行所强调的,样本库是一种公共研究资源,要
服务于公共社会利益,研究者能通过样本库展开科
学研究,获得直接的科学利益 (如发表论文,取得
基础研究成果等 ),也能够通过产业化研究,获得
直接的经济利益 (如开发出新药,形成新的临床研
究方案等 )。因此,英国生物银行是管理公共资源
的“管家 (stewardship)”[18]。
从样本库的使用看,公共管理机构拥有取用、
使用这一公共资源的控制权,并借助这一权利而推
进与健康相关的医学研究。在行使这一权利的过程
中,取得相关伦理委员会的伦理批准是一个基本条
件。所有的研究者,无论是属于科研机构、政府部门、
公益团体还是商业组织,都必须符合相同的科学与
伦理标准。考虑到作为公共资源的生物样本的有限
性,一些特殊机构 (如警察或法庭 )在使用样本库
资源时,应更为严格。
强调生物样本库的管理问题,提出了一种新的
技术控制观是“用技术的手段来控制技术,仅仅是
问题的一个方面。为了达到更加有效的控制效果,
还需要运用社会的手段。在两种控制手段的交替配
合使用中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19]。
3.3 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
伦理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是确保伦理审查结
果公正性和严密性的基本条件。借助独立性,伦理
委员会能够通过建立伦理审查体系,制定标准操作
规程,以合适的工作规范和制度来保证伦理审查工
作的规范运行。英国生物银行提供了较好范例。
生物银行计划实施初始,就建立了一个独立
的监管机构——伦理与管理委员会 (Ethics and
Governance Council)。小组成员由英国生物银行计
划的发起者与投资者 (英国卫生部、医学理事会和
维康基金会 )任命,共有 9人。主席是日内瓦卫生
政策和伦理顾问William W. Lowrance博士,其他 8
位成员分别来自医学伦理、社会学、法学、生物医
学等领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布生物银行伦理
框架,比照伦理框架展开生物银行计划活动的伦理
评估,并通过举办会议、展开学术讨论等方式与参
与者、公众、政府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利益团体进行
外向性交流对话,推动技术的民主化过程。
样本库的伦理管理,目的是借助制度伦理的实
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方式,在基因技术发展中,体现
生命伦理的基本价值观,使基因技术成为有益技术
(good technology)。
4 基因增强的道德忧患
4.1 基因增强的类型
人类基因增强 (enhancement)是指意在修改人
类非病理特性的基因转移技术。
4.1.1 人类认知能力的增强
采用基因药物解决认知障碍问题,这些基因药
物能改进处于病理状态的人的记忆,增强健康人的
注意能力,更能增进健康个体的记忆能力。但是,
利用基因药物增强认知能力是否会引致基因增强行
为的医学化,是否会改变有关人类的正常认知能力,
是否会在某些领域 (如驾驶飞机或运行核电站 )出
现强迫有关人员使用认知能力增强的药物,这些都
成为基因伦理的新问题。
4.1.2 人类身体能力的增强
主要体现在现代竞技体育运动中。又称基因兴
奋剂 (gene doping in sports),是将能提高运动成绩
的基因或 DNA通过基因治疗方式导入运动员体内,
增加心肌收缩力、氧运输功能、肌肉收缩能力和运
动员的体能。基因新兴奋剂的使用是否会破坏体育
运动的公平原则;是否会造成新的社会伤害;如何
制止基因兴奋剂的滥用。这些问题,正在挑战当今
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
4.1.3 人类情感能力的增强
目前,增强人类情感能力还只是基因增强工程
的初步设想。当人的情感变成医疗技术的产物时,
人类个性的真实性是否会受到损害;过多使用药物
张春美:当代基因伦理研究问题探析第11期 1275
来增强情感是否会导致个体痛苦经验和状态的医学
化;这种消费主义会不会影响精神病诊断和治疗的
范围。对此,生命伦理界正对这些问题予以新的关
注。
4.2 基因增强的伦理风险
4.2.1 科学风险
从技术风险角度看,基因增强提出了一个重要
的思想,即重视生命质量,谋求生命神圣与生命质
量的统一,应予以伦理肯定,但却忽视了基因增强
应用可能带来的问题。从科学上看,人类基因型不
是表现型的唯一决定因素,基因增强技术能否改变
人类的性格和行为还缺乏科学依据。而且,生物性
状和特征不仅与多种基因作用有关,还与自然环境,
如地理、气候以及社会环境,如文化、教育因素有关。
另外,对人类普遍进行基因增强,有可能减少人类
基因库的多样性,干扰自然进化进程,可能带来人
类基因库单一化后果,会产生人种灭绝风险。因此,
在发展基因增强技术过程中,必须倡导基因非决定
论,反对基因决定论。
4.2.2 道德滑坡的风险
从道德层面看,尽管基因增强技术在一定程度
上有助于消除由于自然发生的差异 (如遗传基因的
差异 )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存在现象,但
利用基因增强技术来改良人种的基因优生思想,将
秉承人工选择可以取代自然选择的传统优生学信
念,同时也滋生了种族歧视的弊病,带来新的道德
滑坡。显然,基因优生策略强调的是在人的生命活
动过程甚至生命降临时刻采取的一项人为技术方
案,它预先赋予了人的社会性目的和要求。人们会
认为,生命体由于“优良基因”的导入 (假如有的话 ),
他必将是未来优良人才和优秀品德的综合,在基因
优生的幌子下,造成技术对象的心理失衡和人格障
碍,个体也许会因“先天优良”而无所事事,最终
导致人性的丧失。其引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
律等方面的负面效应和恶劣社会后果将使人类遭受
普遍的人性危机和人性蜕化,甚至威胁人类文明的
发展。
4.2.3 社会风险
从社会风险角度看,基因增强在主张“父母在
一定程度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培养子女”的观点时,
却忽视了以下三个问题。(1)侵犯了子女的选择权
和自由权。基因增强技术通常是由父母为其子女作
出选择。即使基因增强能改进子女的某些性状,但
是长大了的子女未必会欢迎他们所接受的改造。(2)
可能对子女造成不良的社会心理影响。接受基因增
强的胎儿一出生就与众不同,这可能会导致其人格、
心理、精神发育障碍以及和整个社会的格格不入。
一个人价值的体现,并不仅仅决定于其身体的状况,
其心理、人格的健全更为重要。(3)可能对母子造
成不可逆转的危险。基因增强主要通过基因转染实
现,而转基因技术本身可能存在远期的副作用,对
此,应高度关注。
基于风险性考虑,当下基因伦理关于基因增强
技术的伦理立场是,支持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治
疗和预防疾病,减少人们生理和精神等方面的痛苦。
对于在正常状态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幸福和快乐的非
医学目的基因增强,应将其作为科学研究活动,限
制在动物试验的范围内,而不能应用于人类。
4.3 基因兴奋剂的伤害问题
运动员使用基因兴奋剂,最大的问题是造成新
的伤害。
首先,基因兴奋剂的使用,背离了体育的崇高
目的。它颠倒了体育运动中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把
体育运动目的异化为不惜一切代价获取胜利的极端
行为,并从根基上打击体育的可信赖性,导致体育
价值的异化,即为某一功利目标,采取功利手段或
不正当手段,在强调技术力量的同时,忽略了人的
价值,忽略了人本身,从根本上违背了体育的宗旨。
其次,瓦解了体育道德的基础。体育道德的基
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它要求比赛的公正性,这也是
体育竞技运动得以合理展开的根本前提。尽管体育
承认个体差异,而遵循同一规则,使体育竞技运动
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但使用兴奋剂,却彻底破坏这
种公平公正规则,使公正的比赛成为赤裸裸的欺骗,
瓦解体育伦理基础,也危害社会文化的和谐发展。
有鉴于此,许多国际组织明确提出,体育运动
应当为保护人体健康,为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体
育发展,以及为促进国际理解与和平发挥重要作用,
要关注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等欺骗行
为,要求公共管理机构和相关体育运动管理机构必
须相互配合,预防和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的行为,确保在体育赛事中端正运动员操守,保护
运动员健康,维护体育运动的公正性。
因此,2001年,国际反兴奋剂署 (World Anti-
Doping Agency, WADA)开始考虑基因技术介入体育
界的不良后果 [20]。2002年 3月,WADA提出了通
过立法、教育等手段来阻止使用基因兴奋剂的建议。
2003年,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ICO)和国际反兴奋
生命科学 第24卷1276
剂署一起把基因兴奋剂列入反兴奋剂对象。
5 结语
作为当代生命伦理学的重要内容,基因伦理是
一个极其活跃的分支,伴随着当今方兴未艾的生命
科学、基因技术、医学、医疗工程的发展,不断显
现其活力和重要意义。这种重要意义集中表现为技
术创新与人文关怀的结合。它认为,“求真”并非
技术使用的唯一目标,在“求真”基础上的“至善”
才是技术使用的最高境界,没有伦理道德引导和约
束的技术是人们不能接受的。所以,基因技术的研
究和应用要坚守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标准,不能损
害人类的利益,不能因技术的应用而导致人性的扭
曲和异化。技术应当为人类谋利,而不应当损害人
类的利益。人通过技术手段所创造的利益,只是人
类利益的一部分。人类的最高利益是人类的全面发
展,技术的价值在于它为人类这个最高目标的服务。
这才是基因伦理研究的最终落脚点。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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