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文 :北京农业 种业动态2007年第6期
《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销售授权
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虽然没有假冒
授权品种,但将授权品种以其他品种的名义销售,是一
种隐蔽的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该种行为较擅自以授权品
种的名义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对品种权的
侵害更加严重。因为,前者不仅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
权(品种权人自己“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
名称的”行为除外),而且侵犯了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
后者只是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并不侵犯授权品种
的商品信誉。
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被假冒的
品种是授权品种,有具体的品种权人和品种权被侵害;标
记的品种权是真实的,生产、销售的繁殖材料是假的。行
为人生产、销售“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
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以非种子冒
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
子。行为人违反了我国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植物新品种保
护制度、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在侵害广大种子使用者公众
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被假冒的授权品种的品种信誉及
其品种权人的商业信誉,应属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作者认为,《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侵犯品种权的两种
情形:一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
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
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
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假冒
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形属于侵权行为
外,不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也
应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举案论法
菊薯(雪莲果)原产于南美安第斯山,是当地印第安
人的传统食品,已有500年历史。1985年日本琦玉县引
种成功,近年来通过多种途径进入我国,目前已在云南、
福建、海南、贵州、湖南及台湾等地引种栽培成功,生产
示范面积逾67公顷。产品多用于出口,部分进入超市。
国际马铃薯中心的资料表明,菊薯含丰富的带有甜味的
低聚果糖,人体内没有酶可以水解这种碳水化合物,因
此难以被吸收,糖尿病患者亦可食用。日本科研人员正
在考虑开发菊薯作为提取低聚果糖的原料,研发一系列
加工产品,如腌制品、风干片及果糖。菊薯片或条在烹饪
过程中可以保持脆性,因此有潜力成为爆炒菜肴中的一
员。
菊薯的食用部分为块根,形似甘薯。薯块多汁,不含
淀粉,生食、炒食或煮食口感脆嫩、味甜、爽口。薯块和叶
可加工制作饮料。用于繁殖的芽块位于根颈处,形似姜
块。头状花序,花序边缘生有黄色舌状花瓣。
菊薯已在世界许多国家种植,各国的名称各不相
同。引进中国后也有几种叫法,如雪莲果、雪莲薯、菊薯、
地参果、雅贡及亚贡等等。其中雅贡、亚贡的叫法,可能
来源于当地名称yacon的音译。至于为什么冠以“雪莲”
二字,可能是因为菊薯产于海拔1 000米左右的高山的
缘故。但因其属于菊科植物,食用部分形似薯块,我们认
为台湾学者提出的“菊薯”比较合适,并将其归属于薯芋
类蔬菜。
在现有资料中,对菊薯的植物学特征的描述、营养
成份、保健功能评价及其栽培技术总结等,尚有一些值
得探讨和商榷的地方,需要在今后的生产和研究中进行
总结和提高。至于菊薯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建议读者遵
循试种、示范、试销的原则,关注市场消费需求,持谨慎
和务实的态度。
摘自《中国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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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
莲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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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
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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