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文 :第24卷 第11期
2012年11月
Vol. 24, No. 11
Nov., 2012
生命科学
Chinese Bulletin of Life Sciences
文章编号:1004-0374(2012)11-1289-06
我国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困境及解决思路
樊民胜*,李久辉
(上海中医药大学社科部,上海 201203)
摘 要: 我国的器官移植近 10年来有了发展,无论从技术层面、移植数量和质量、临床管理以及法规建
设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由于我们在开展器官移植方面的先天不足,例如从事器官移植的技术队伍
主要是来自海外学成归来的专家;技术主要靠引进西方的临床技术,在基础研究和创新方面相对薄弱;在
法律和管理制度的建设方面相对滞后,没有建立一个从制度上保证器官移植健康开展的系统,使得在器官
供体来源和器官的公正分配上存在许多欠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器官移植历史进行回顾和总结,对我国
在器官移植中存在的错误观念和伦理困境进行剖析,寻找适合我国开展器官移植的正确途径,促进我国的
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器官移植;伦理困境;法律和制度
中图分类号: R617;B82-057 文献标志码:A
Ethical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in China
FAN Min-Sheng*, LI Jiu-Hui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 Shanghai University of T.C.M., Shanghai 201203, China)
Abstract: In the last ten years organ transplantations in China have made substantial progress in the field of trans-
plantation techniques, transplantation quantity and quality, clinical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establish-
ment. Meanwhile, the organ transplantation in China has some inherent disadvantages: the technical teams com-
ing mainly from experts after overseas studies; clinical technologies introduced from the west, weakness in the fun-
damental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retarded law and regulation establishment, lacking of institutional guaran-
tee for a sound transplantation development. All these have created a number of shortcomings concerning the sourc-
es of organ donation and organ distribution: non regulated usage of death penalty prisoners’ organ, homicide for or-
gan selling, organ selling from the living, and patient recruitment by internet, which arose worldwide atten-
tion and criticism. It is thus of importance to review and synthesize the history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in Chi-
na, to analyze the misunderstanding and ethical dilemma in its practices, and to find correct ways to devel-
op it so as to promote a better and healthier development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in China.
Key words: organ transplantation; ethical dilemma;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收稿日期:2012-10-15
*通信作者:E-mail: fan-ms@hotmail.com
1 我国器官移植的历史回顾
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用健康的器官代替患
者体内已经损伤的失去功能的器官,来挽救生命,
恢复生理功能或治疗严重疾病。它是医学界在救治
临床罹患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衰竭而必死无
疑的患者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的高新技术。
人类从 20世纪初开始了器官移植的初步尝试,历
经近百年的艰苦探索,攻克了血管缝合、组织配型、
免疫排斥等一系列的关键技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使人类改变了传统药物治疗方式,改变了外科只切
不建的习惯定势,已经和正在解决人类重要生命组
织损伤和器官功能衰竭的难题,为医学领域带来了
革命性变化,并取得了成功。
器官移植是现代临床医学科学发展最快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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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其产生、应用和发展带动和促进了免疫学、
药理学、遗传学和分子生物学等一系列基础学科的
研究发展。而这些基础学科的研究进展反过来又促
进了器官移植更深入全面并有效地应用于临床治疗
患各种器官终末性疾病的患者 [1]。
我国的器官移植起步并不算晚。世界上第一例
成功的肾移植是在 1954年,由美国医生默里完成。
1960年北京医科大学施行人同种异体肾脏移植 2
例,首例获得成功 (生存一年以上的为成功 ),开
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之先河 [2]。然而,由于各种条
件的限制,我国的器官移植手术进展缓慢,截至
1987年,全国完成的器官移植总数只有 2 707例 [3],
对于一个有 12亿人口的大国,这点手术量与实际
的需求差距甚远。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推动了医
疗进步,人们对高端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直
接促进了我国器官移植的开展。其中数量最多的是
肾移植,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累计开展肾移植8万例,
存活时间最长达 30年以上。
不但在肾移植方面,而且我国在技术含量更高
的肝、心、肺等重要器官的移植方面增长的势头更
加显著。1965年,由南非的 Barnard成功地施行了
世界上第一例人同种异体原位心脏移植。我国第一
例心脏移植由上海瑞金医院在 1978年实施,但患
者术后只活了 109天,死于排异反应引起的肺部感
染。但随后由哈医大医生完成的一例同种异体心脏
移植手术却创造了一项中国心脏移植手术存活时间
记录。1992年 4月 26日,当时的哈医大二院心外
科主任夏求明教授主刀,为杨玉民成功实施了同种
异体原位心脏移植手术,供体心脏来自一名 23岁
的脑死亡患者。手术进行了 4个小时,全院动用上
百名医护人员,仅手术缝合就达 1 000余针。术后
杨玉民出现过两次急性排异反应,但是都被准备充
分的医生们成功化解。他在度过了十八年半的新生
岁月后,于 2010年 11月 20日,因严重的痛风导
致多脏器衰竭去世 [4]。
1963年世界上第一例人体肝移植手术施行。
我国肝移植起始于 1977年,到 20世纪 80年代末
累计施行 57例,以同济医科大学肝移植团队为多,
共 10例。由于我国所行的肝移植手术者,绝大多
数为晚期肝癌患者,而且我国患肝癌的恶性程度远
较欧美地区为高,行术时多已进入晚期阶段,存活
半年以上者 57例中仅有 6例 (占 10.5%),存活最
长者也仅 264天,亦死于癌复发 [5]。随着我国器官
移植技术的进步,这一情况已经有了巨大的改观,
我国的器官移植数量有了巨大增长。1993年,美国
的肝移植率 (每百万人口的肝移植数量 )是中国的
5 340倍。到 2007年,这一差距迅速缩小到 19.4倍,
在此期间中国的年肝移植数量增长了 400多倍。截
至 2008年,中国肾移植累计 86 800例,肝脏移植
累计 14 643例。如今,中国已经成为临床手术数量
仅次于美国的器官移植第二大国 [5]。
在管理上也开始从无序到有序,逐步走向规范
化和法制化。卫生部于 2006年 3月 27日公布了《人
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
于 2007年 4月 6日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条
例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向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
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但这些医疗机构都
需在卫生部备案。先后有 164家符合条例规定的医
院获准开展器官移植项目。
2 我国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
器官移植从一开始就不是简单的临床外科治疗
技术,它涉及到同种异体之间的器官移植、组织相
容、功能修复和再建。包括免疫学、药理学、遗传
学和分子生物学等一系列基础学科和外科、血管外
科、免疫科、内科、影像科、检验科等临床相关科室,
还包括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建立和审查工作,医院管
理部门的协调配合等,是一种综合性的多学科、部
门协同完成的大型医学项目,因此,能否开展器官
移植是对医院综合实力的检验。然而,我国在开展
器官移植方面的科研基础相对薄弱,认识上存在将
其看成是一种单纯的临床外科手术而不是综合的系
统项目的误区,从法律、制度、人员配备、组织协
调等方面为开展此项目构筑能起保障和支持作用的
平台不够坚实,而是想当然地依靠一些从海外学习
归来的外科医生,就大规模地开始了器官移植的临
床,因此不发生问题是偶然的,发生问题是必然的。
技术方面的缺陷还相对容易解决,而伦理方面的困
境解决起来并不容易。
2.1 困境之一,器官来源
目前获取器官的方式主要有捐献、作为商品和
推定同意三种。而每一种方式的背后都涉及伦理问题。
2.1.1 捐献
不管是活体器官、尸体器官、胎儿器官,捐献
是最符合伦理的获得方式,目前获取人体器官的主
要方式是通过捐献来实现的。
活体器官的捐献有患者的亲属和非亲属自愿捐
樊民胜,等:我国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困境及解决思路第11期 1291
献者两种。患者的亲属由于组织类型相同或相近,
移植成功的把握大于非亲属的捐献者。所以当一个
患者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某一重要脏器或器官功能衰
竭,或因经济原因,或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移植用
器官,患者生命危在旦夕时,首先可考虑在患者亲
属中挑选合适的、自愿捐献器官的供体。然后也可
考虑在非亲属社会成员中寻找自愿捐献者,但必须
确认捐献者没有诸如经济、政治等其他目的或因素
的干扰。对于非主要脏器的其他组织器官如骨髓、
角膜等,出于人道的原因,应该可以鼓励、支持社
会成员自愿捐献,但同样也应排除因经济目的或其
他非人道因素的存在。
尸体器官的捐献目前已有多种操作方式。荷兰
政府 1992年 1月宣布,凡 18岁以上的荷兰男女公
民都应填写《人体器官捐献普查表》,然后由各级
政府将普查结果逐级汇总到中央档案库,为政府当
局制定有关计划和方案提供可靠依据。还规定不满
18岁的公民不得捐献自身器官,而且公民捐献的器
官必须是健康的。美国则鼓励器官捐献,并在学生
中开展器官捐献的宣传、教育活动,目的是教育学
生并让他们根据事实来确定态度。英国于 1972年
就开始发起题为“我愿死后帮助某些人活着”的器
官捐献活动,每年散发 550万张捐献卡,并由卫生
部门推出一种新的器官捐献卡,使那些愿意死后捐
献器官供科学研究的人实现自己的心愿。但这种方
式要确定捐献者是否真正出于自愿,而这一点有时
很难确定。
尸体捐献中还有一类为死刑犯的器官。在赞成
死刑的国家中,如果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供移
植用,也可挽救许多因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患者
的生命。但其间直接和潜在的伦理、法律问题还值
得认真商榷,譬如死刑犯被剥夺了自由权利而丧失
了知情同意的主体资格,无法真实有效地表达知情
同意的决定等,存在尖锐的伦理争议。
2.1.2 器官作为商品
这是一种充满争议的获取方式。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商品化是解决物质短缺时的一项有效措施,
因此有人试图用商品化来缓解器官短缺的矛盾。单
纯从解决移植用器官的目的来说,器官商品化确实
可以吸引一些人提供器官来源以缓解器官紧缺的矛
盾,但由此而可能并实际引发的道德、法律问题却
不得不使人望而却步。
首先,器官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受体往往难以
了解所购买器官是否安全和健康,如供体是否有遗
传病等。其次,会导致在生死面前表现出极度不平
等。在贫富悬殊的社会,有钱人可以购买器官而重
获新生,而贫穷者只能不顾自己的健康出卖器官,
以改善自身经济的拮据,或者在需要进行器官移植
时因为缺钱而只能绝望地等待死亡来临,这会加大
本来就极不平等的贫富之间的鸿沟。第三,这种需
求可能会刺激社会犯罪集团为了暴利而采用犯罪的
手段获取器官。目前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现了以
金钱为目的,通过损人健康、残害生命获取人体器
官的地下暴力集团,非法买卖以牟取暴利。同时,
世界上也已经发现了许多诸如监狱犯人通过出售器
官减刑,高利贷组织通过逼债方式强行摘除器官抵
债等犯罪行为。
正因为上述种种原因,即使在商品经济最发达
的美国也于 1984年颁布《全国器官移植法》,宣布
器官买卖为非法行为。1989年 5月世界卫生组织呼
吁制定一个有关人体器官交易的全球禁令,敦促其
成员国制定限制器官买卖的法律。
2.1.3 推定同意
推定同意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推定,所有
公民都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这种推定由立法机关
通过法律认定。医院则被允许假定,当一个人去世
后同意摘除他的器官以供移植,除非死者生前或死
后其家属反对。二是由国家推定,所有公民都同意
在死后捐献器官,因而由政府授权给医生,允许他
在尸体上收集所需要的组织器官,而不需考虑死者
及其家属的意愿。
由于缺乏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能够接受移植
手术的患者仍然是少数。在中国,每年有约 100万
患者需要肾移植,约 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
移植,但每年全国能开展的移植手术不过约 1万例。
用黄洁夫的话说,“只有 1%左右的人能实现移植
的愿望” [5]。公开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近 100
万终末期肾病患者,其中相当一部分人需做肾移植。
但中国 2011年全年进行的肾移植手术还不到 4 000
例。中国每年有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需做肝脏移植,
但去年肝脏移植总数还不足 1 500例 [6]。
我国的器官来源真相究竟如何? 2006年 4月
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中国移植的器官主要来自公民去世时的自愿捐献。
一些境外媒体编造中国“随意进行死刑犯器官移植”
的报道严重失实,是恶意诋毁中国的司法制度。但
是,2012年 3月 6日,在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会上,
黄洁夫说,器官紧缺是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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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
主要来源 [7]。
从 2003年到 2009年 8月,中国内地仅有 130
位公民逝世后成功捐献器官。2007年以来,中国内
地每年开展临床器官移植约 1万例,其中来源于公
民逝世后捐献的器官不到 30例。
器官短缺是常态,在没有提高公民的器官捐献
意识和法律保障体系之前,这是阻碍中国器官移植
发展的不可克服的瓶颈。尽快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
又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体器官来源途径,已成
为移植医学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
2.2 困境之二,器官分配
器官属于稀有资源,供不应求,如何进行公平、
公正地分配是一个难题。
著名电影演员傅彪于 2004年 8月 21日确诊为
晚期肝癌,只有通过肝移植手术或许能挽救他的生
命,傅彪大约花费 30万元移植的完整肝脏来自一
名山东死囚。当得知自己患了晚期肝癌后,傅彪开
始四处寻找合适的肝脏。因为傅彪人缘特别好,为
人非常义气,司法界、公安界以及社会各界的朋友
都倾力相助。经多方面全力配合,傅彪终于找到一
位 20多岁的年轻死囚,他的血型和傅彪相同,身
体检查后的多项指标和傅彪非常吻合。当年 9月 4
日,死囚被执法后,他的健康肝脏被迅速送到北京,
傅彪在武警总医院顺利完成了肝脏移植手术 [8]。然
而 2005年 4月,媒体传出傅彪病情再度复发的消息,
并于 5月再次入院接受治疗,6月接受第二次肝脏
移植手术,7月 27日被传病危。
著名画家陈逸飞于 2005年 4月 10日病逝,当
天华山医院出示的死亡证明书上只有简单一句“上
消化道大出血”。陈逸飞主治医生在接受记者采访
时表示:“陈逸飞确实有 10年左右的肝硬化史,从
医生职业角度看,如果不注意休养,即使是公众人
物陈逸飞,最终的结果也会和其他肝硬化晚期患者
一样‘殊途同归’。”在对陈逸飞病情的最后几次专
家会诊中,院方全面部署了给陈逸飞进行肝脏移植
手术的计划,并准备了活体肝,但可以确定的是陈
逸飞没有等到移植手术的到来便告别人间。复旦大
学附属华山医院肝移植中心贺佚锋博士,在接受记
者采访时称,如果陈逸飞肝脏移植手术成功的话,
没有肝硬化从中做梗,消化道出血很快就能治愈。
与在国外手术 30万美元相比,国内做这类手术需
要 20万 ~25万人民币,重症患者则需要 60万,手
术后头一年患者的各种药费在 5万 ~6万元左右 [9]。
30万元左右的肝脏移植手术费用和术后一年
所需的数万元维持费用对傅彪和陈逸飞这样的名人
来说完全承受得起,然而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这也
许就是一个他们一辈子也无法挣到的天文数字。然
而,这是否意味着,器官移植只是富人才能享有的
特权,而穷人即使符合器官移植的条件,也因为无
力支付昂贵的费用,而被剥夺了生的希望呢?
确定器官移植接受者的标准是重要的,这不仅
是一个临床医学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价值判
断的伦理问题。一般来说选择垂危患者作为受者其
效益较大。因此,必须选择好获得成功的机会,这样,
可以减少供者和受者不必要的损伤,尤其当器官提
供者处于濒死情况下,权衡受者与需要是非常重要
的。因此有些医生认为对受体选择有两个标准,一
是医学标准,二是社会标准。
医学标准,即由医务人员根据医学发展的水平
和技能作为判断基础,其标准有两个:(1)适应证;
(2)禁忌症。除了要看受体器官是否已经衰竭,还
要看器官移植能否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利益,有无短
期复发的危险,康复的可能有多大。但让所有器官
已经衰竭的患者都有同等机会接受器官移植,就目
前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因此,面临着选择问题。
当然,利用配型符合程度的高低,引起并发症可能
性的大小及康复能力的强弱等理由,可以排除一些
患者,但问题的实质是医生面临同样患者时如何选
择?
社会标准,即根据有关社会因素加以选择,如
年龄、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对周围人的重要性、个
人的能力和行为习惯,包括患者配合治疗的能力、
经济支付能力、社会能力等,都可以进行客观的判
断与选择。
除上述标准外,还需就不同国家所规定的道德
规范和不同的价值观进行考虑。大多数国家的移植
中心在选择标准时是按医学标准、个人能力、社会
价值的次序排列,当然这种排列不是绝对的,还要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3 困境之三,有效管理
器官移植是一个多部门协同、多学科参与的系
统,需要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比如制定完善的法
规,从器官捐献、器官摘取、器官保存和运输、器
官分配、器官移植、器官移植后追踪等,必须有详
细法律和配套的可操作的细则,形成一个高效、透
明的程序。一个完整的器官移植体系应该包括国家
器官移植管理体系、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人
樊民胜,等:我国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困境及解决思路第11期 1293
体器官捐献和分配网络体系、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
系、人体器官移植科学登记系统五个部分。美国联
合器官分配网络 (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
UNOS)是目前全世界最先进的器官移植系统。照理,
我国目前活跃在临床第一线的器官移植医生中的绝
大多数,不是海归也有长期在海外学习的经历,对
西方实行的这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并不陌生,而
且在国外学习期间,他们就是在这套法规和制度下
工作的。但遗憾的是,他们学成之后带回来的只是
单纯的手术技术,而丢掉了这一技术之后的法律和
制度的支撑。我国的医学教育和医疗体系中原来就
缺少人文的理念,在引进技术时,也没有同时引进
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我国的器官移植规范
和管理措施。海外学子们在国外所学习的也仅仅是
医疗技术,而不是实行器官移植必要的人文理念。他
们甚至会邀请国外的老师来中国开展手术。在一个
没有规范和限制的地方,技术发展的速度肯定是很
快的,但这样一来,随着器官移植的发展,矛盾必
然显现,发生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10]。
2.4 困境之四,科研滞后
我国的器官移植有一种重临床应用、轻基础研
究,急功近利的思维模式。因为基础研究需要有研
究者长期不懈的坚持、坚韧不拔的探索、甘做人梯
的境界、不求回报的奉献;同时也需要法律、政策、
机制的大力支持,允许自由探索、允许研究失败、
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保障研究者的
权力,才能够实现。但目前我国的科研环境与上述
要求显然相去甚远。
不仅在基础研究方面薄弱,而且医生缺少伦理
意识,即使意识到科研的重要性,但对科研和临床
的界限不清,常常是好心办坏事,加上没有有效的
制度制约和伦理监督保障,因此一不小心就可能踩
到地雷。
据报道,某三甲级等医院在实验研究的基础上,
在国内率先开展肾移植联合供者造血干细胞移植诱
导免疫耐受的临床实践,就是在肾移植手术前先提
取供者正常血液中的干细胞,然后在移植后分批注
入到受者体内,让受者的免疫系统逐步认识和适应
外来的移植器官。通过对部分患者的治疗和观察,
这种方法效果良好,术后患者排异反应明显下降,
多数每天只需要服用五六粒抗排异药,将来有望做
到完全不用药,如今病患一年药物费用基本不超过
2万元,大大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术后健康也
有了保障。
按照国际通行的伦理准则和我国的现行法规,
如果是人体试验,需要有科研管理部门的立项批准,
需要通过伦理委员会的严格审查,受试患者需要在
完全知情的基础上签署知情同意书。这里我们必须
给医学科学和生命科学的研究明确地标定出一个界
限,也就是“明确地标定出医学试验研究和医学临
床治疗之间的界限”。任何在人体 (患者身体 )上进
行第一例开始,到第二例以及之后的若干例医学试
验 (医疗 )行为时,实施的新手术治疗方法、新非
手术治疗方法、新药品治疗、新介入检查方法等,
其实施者以及其管理机构都应该确切地知道其医学
试验 (医疗 )行为是属于“医学试验研究”的范畴,
其 (医学实验或暂时称为医学治疗的 )行为必须得
到医学科学、医学伦理学以及医学法律等相关机构
的同意和认可,并且对具体实施方法进行备案,当
需要对某些实施方法作出调整和改进时,也应上报
有关的管理部门,并得到其认可。还有一点也同样
非常关键,就是:医生或医学研究者们必须将一切
与医学试验研究或者说医学治疗相关的情况向患者
本人或其亲属或其监护人通报,在其明确表示知晓
全部情况时,做出书面的认可,并且必须保留受试
者 (患者 )随时停止试验 (治疗 )的权利 [11]。
3 我国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途径
纵观我国器官移植的历史,喜忧参半。我们在
学习和引进西方先进医学成就的基础上,从无到有、
从小到大,建立了我国自己的器官移植队伍,开展
这项集医学科技大成的尖端项目,为挽救患者的生
命、恢复患者的健康、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作出
了巨大贡献,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由于我
们的基础相对薄弱,在观念上存在科学主义的误区,
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又相对滞后,所以也发生了
不规范使用死囚器官、杀人盗用器官、活人器官买
卖、网上招揽患者等问题,引起世界舆论的广泛关
注和批评。为此我们应当总结经验教训,从以下几
个方面进行建设。
(1) 改变国人对器官捐献的错误认识,纠正“身
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伤毁,孝之始也”的旧思想,
树立器官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的新观念,倡导死后
捐献器官,为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作贡献的新风尚。
(2) 加快器官移植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对
已经制定的器官移植法律进行修改,增加最为紧迫
和复杂的脑死亡条例、器官捐献与分配问题的相关
内容,制定实施细则,规定定期修改,逐步完善。
生命科学 第24卷1294
(3) 建立我国的完整的器官移植体系。该体系
应该包括国家器官移植管理体系、人体器官捐献者
登记系统、人体器官捐献和分配网络体系、器官移
植临床服务体系、人体器官移植科学登记系统五个
部分。
(4) 进一步做好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伦理委员
会是医院和患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代表第三方,对
包括器官移植在内的医学行动进行伦理审查,保证
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何刚. 从神话故事到辉煌的现实——器官移植医学发
展简史[EB/OL]. http://www.cqyt.cn/sx/qigua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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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脏器衰竭去世 [EB/OL]. ht tp: / /www.39kf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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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久辉, 樊民胜. 医学试验研究和医学临床治疗的界限.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0, 23(5): 4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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