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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Research on Perfecting of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Forest Right in China

完善我国林权法律制度初探


林权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称,是以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内容的物权。当前的林权法律制度收益权实现途径、处分权的限制等方面存在不足,要以保障林权人利益为出发点,建立权属明晰、收益保障、流转自由、限制合理的林权制度。

In this paper, the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forest right in China was studied. Forest right refers to a collection of property ownerships and rights to use relating to forest, wood and woodland, which is fundamentally a property right to possess, utilize, profit from and dispose of the forest, wood and woodland. At present, certain defects remain within the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forest right such as the realization channels for the right to profit and the restrictions on the right to dispose. Therefore,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parties entitled to forest right,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wards a legal regime for forest right which provides clear entitlement identification, sufficient profit securing measures, free assignment mechanisms and reasonable restrictions.


全 文 :第 wu卷 第 y期
u s s y年 y 月
林 业 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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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林权法律制度初探
曹祖涛
k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北京 tssztwl
摘 要 } 林权是森林 !林木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称 o是以森林 !林木 !林地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为内容
的物权 ∀当前的林权法律制度收益权实现途径 !处分权的限制等方面存在不足 o要以保障林权人利益为出发点 o建
立权属明晰 !收益保障 !流转自由 !限制合理的林权制度 ∀
关键词 } 林权 ~权属 ~权能 ~涉林资源 ~生态补偿级差
中图分类号 }ƒvty1us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tsst p zw{{kussylsy p ss|w p sy
收稿日期 }ussx p sv p tt ∀
Οριγιναλ Ρεσεαρχη ον Περφεχτινγ οφ Λεγισλατιον Ρελατινγ το Φορεστ Ριγητ ιν Χηιν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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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进行 us多年 o/产权明析 o责权明确 o管理科学0的现代科学企业制度已经深入人
心 ∀林业改革也必须以此为准绳 o才能建立起科学的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o才能最大限度地解放林业生
产力 o最有效地配置林业生产资料 o才能最充分地调动各方面参与林业生产的积极性 o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
展 o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要实现/产权明析 o责权明确0必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林权法
律制度 ∀
t 林权的含义及性质
111 林权的含义
林权已经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概念 o但究竟什么是林权 o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林权的法律含
义在5森林法6第 v条中规定为/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o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
体所有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 o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o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o发放证书 o
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 ,森林 !林木 !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o受法律保护 o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犯0k国家林业局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ousstl ∀由此可见 o林权就是森林 !林木 !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
者的合法权益 ∀
112 林权的内容和性质
林权所包含的内容k森林 !林木 !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l o法律上规定过于笼统 o由于森林
的内含和外延还没有完全界定清楚 o故这条看似明确的规定其实并不具体 o在具体操作时很难把握权利的界
限 ∀合法权益又指什么也不明确 o5森林法6第 z条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o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 o禁
止向林农违法收费 !罚款 o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o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0 ∀ 5森林法实施条
例6第 tx条第 t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 !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
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0k国家林业局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ousstl o只是原则规定了国家保护林权
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消极权利 ∀ 5森林法实施条例6第 tx条第 u款规定/用材林 !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 o
依法享有经营权 !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 o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
利0k国家林业局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ousstl o对合法权益进行了细化 o但仍然不够明确和具体而且也不合
理 o防护林和特用林林权太窄 o经营者的概念也不合适 ∀
林权是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森林 !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k肖
乾刚 ot||ul o包括森林 !林木和林地所有权 o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o林地承包经营权等k王卫国 ot||zl ∀可
以看出 o林权是以森林 !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权利 o凡是有关森林 !林木和林地的占有 !使用 !收益或者处分的
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k田琳 ousswl ∀林权是一项复合型的权利 o可能是所有权或用益权 o其客体
可以是森林 !林木或者林地 o其权能也包括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 ∀林权的客体为森林 !林木和林地 o而森林
是一个包含了林木和林地的系统 o这 u类客体与所有权或用益权的组合 o分别形成了 y种具体的林权类型 o
而每种类型的林权都是以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这 w项权能或前 v项为权利内容 ∀其中以森林为客体的权
利 o内容极为丰富 ∀森林 o就一个系统而言 o它包括林木 !林地以及依托林木 !林地生存的野生生物和水 !热 !
气 !光等生态因子 o就其中的每一具体物k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l都可以衍生出一项权利 ∀这种森林中附属物
的附属k相对于林木而言l权利应当是林权的应有之一 ∀而对于抵押权 o笔者认为不应纳入林权之列 o设定抵
押是林权人行使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方式 o一旦设定 o对林权人而言不是权利 o而是义务 o抵押权人享有的是以
林权为客体的抵押权而不是林权本身 ∀
113 林权客体的特殊性
森林 !林木和林地在法律性质上是物 o并且属于不动产 o但作为林权客体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与其他一般
物权客体的普通物有很大不同 o是重要的自然资源 o是陆地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生态因子 o具有极大的经济
和生态价值 o特别是森林和林木 ∀森林和林木的生态价值远远大于其经济价值 o而其生态价值不能通过权利
人的排他性使用而得以实现 o所以森林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 o森林的生产者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难以等价获
得报酬 o森林生态效益普遍存在/搭便车0的现象k常纪文 oussvl ∀同时 o森林和林木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
实现有很大矛盾 o其经济价值的实现往往以毁坏生态价值为代价 ∀更需特别指出的是 o现在的法律制度下 o
生态权利是一种公共利益 o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o是森林生态权利的主体 o林权人行使经济k民事l权利
时要让位于国家的生态权利 ∀森林的生态价值不但没有为林权人带来权利 o反而为林权人增加了法定的社
会义务 o成了林权人受限制的理由 ∀这恰恰是森林资源权属不清 o权能无法保证 o林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的
根源 ∀
森林与林木 !林地及林内野生生物之间有差异 ~就是森林本身也有很大的差异 o就起源而言有天然林 !人
工林 o就经营目标而言 o有公益林 !商品林 ∀客体的差异在权利制度上必须有科学的体现 o否则权利就可能无
法实现 ∀
u 我国林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林权制度是以5宪法6 !5民法通则6 !5森林法6为主体建立的 o林权制度应当在物权制度的基
础上通过5森林法6进行具体化 ∀当前我国物权制度正加紧完善 o5森林法6也正在修改 o这应该是完善林权制
度一个难得的机会 ∀分析我国现行林权制度 o才能在完善林权制度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
2 .1 我国林权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
我国法制建设总体而言还不完善 o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
程 o林权制度也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现行的林权制度是在社会和林业生产当时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 o
我国林权制度的基本法律5森林法6侧重于行政管理 o强调由行政管制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5森林
法6制定时 o我国森林资源主要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主 ∀计划经济体制下 o我国法律制度轻民事权利重行政
管理 o这种体制影响下的5森林法6 o把国家作为森林资源的守护神 o强调森林资源的严格管制 o没有在确立林
权 !通过权利人自身的主动性来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
x| 第 y期 曹祖涛 }完善我国林权法律制度初探
5森林法6制定时 o社会对森林生态效益没有形成充分认识 o国家还没有足够的条件在生存与生活质量之
间进行权衡 o这造成了5森林法6在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冲突之间没有更有效地调节和平衡 ∀生态效益和
生态安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 o国家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k郑少华 oussul o提供生态效益不应是林权人的
法定义务 ∀我国森林资源在建国时主要是天然林 o主要是由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 o计划经济体制下 o国
家作为一切产品的提供者 o它既提供林产品 o也提供森林生态产品 ∀由于当时 o人与环境的矛盾和压力没有
激化到一定程度 o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对立还没有达到迫切需要进行调整的程度 ∀历史的条件正在发生
着深刻变革 o这必将激发林权制度的相应变革 ∀
212 森林资源所有权现状
u1u1t 林地所有权 我国目前林地只有国有和集体所有 u种形式 o集体所有的林地可通过征收和收购转变
为国有 ∀林地所有权的使用 !处分权受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限制 ∀
u1u1u 林木所有权 林木所有权可被国家 !集体 !个人 !其他社会组织所享有 ∀林木所有权的实现在收益 !
处分中受国家行政权的限制 o具体在林权流转 !林木采伐 !运输时都无法实现林权人的自主决策 ∀
u1u1v 附属资源k林下资源l所有权 依托林木生存的野生生物的权属长期以来是一个含混的领域 o其中的
野生动植物所有权属于国家 o这在法律上虽然明确 o但由于国家所有权没有完全落实 o实际上处于无主物的
地位 o除了国家基于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的物种外 o其他的基本上适用先占原则 ∀而其他看起来没有多少经
济价值的一些森林生态因子基本上没有明确所有权人 o多适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既为国家所有的推定 ∀
213 森林资源用益权现状
我国森林资源用益权主要是指的林地的使用权 o其客体可以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林地 ∀使用权原始取
得的途径主要有划拨 !承包 !租赁 !出资 !入股 !合作等方式 o后来可通过转租 !转包 !转让 !赠与 !继承 !出资 !入
股 !合作等方式取得 ∀使用权人的范围较为开放 o一切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均可获得林地使用权 ~
但物权意义上的林木使用权目前还很不发达 ∀森林使用权开始蓬勃发展 o如景观开发权等正逐渐形成强大
的社会需求 o法律上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
v 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林权制度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 o还没有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同
时 o由于我国林权政策变动频繁 o使得林权在制度设计和现实执行中都存在许多问题 ∀
311 权属界定不清
我国森林资源权属总体上是以森林经济价值为基础确定 o而对其重大的生态价值却没有在法律上明确
其归属 ∀林木附属物k林下资源l的权属也没有完全落实 o在法律上规定不明确 o在实践中也是做法不一 ∀如
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前 o在国有林区 o林下山野菜多是当地群众无偿采集 o此时这些资源以无主物的地位
被采集者先占而获得所有权 ~天保工程实施后 o国有林场没有了木材收入 o加强了对林下资源的开发 o禁止群
众无偿采集林下山野菜 ∀这种此一时彼一时的做法 o其权利的法源基础都不明确 ∀
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界限不清楚 o国有森林资源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与行使使用权的主体各自享有哪
些权利不清楚 o甚至所有权由哪级政府 !哪个政府部门行使都没有明确 ∀集体森林资源林权主体是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o是该集体中的每一个村民 o而这个集体所有权的执行者是村委会 o这种权利享有者与执行人的不
一致 o导致所有权的意志有时无法实现 ∀
经过多轮的林权落实 o现实中林权k所有权和使用权l的归属并没有真正确定 o国有森林企业与村集体林
权范围的冲突 o集体之间林权的纠纷 o集体与个人 !个人之间林权纠纷层出不穷 ∀
3 .2 权能保障缺乏
所有权是以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 w项权能为保证的 o使用权是以占有 !使用 !收益为基础 o有时也包含
有限的处分权k梁慧星等 ousstl ∀对林权而言 o占有和使用权不存在限制k当然改变用途受限制 o但那不是林
权 o林权应当首先是林l o现实中往往较容易实现 ~收益和处分权是林权人获取利益最为关键的 o在行使时却
受到很多限制 ∀首先 o森林生态价值无法充分合理地获得收益 ~其次 o林权在流转中受到许多限制 o法律规定
的流转客体范围过窄 o流转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还没有建立 o初始流转极不规范 o再流转更是受到重重
限制 ~再者 o森林采伐受到严格限制 o林权人要实现经济价值非常困难 o木材运输也受到限制 o许多管理手段
y| 林 业 科 学 wu卷
是为管死而管理 o为方便行政管理而设定 o并不是以科学合理与否为判断标准 ∀
w 林权制度滞后引起的林业问题
411 林权不落实 ,造成林业投入不足 ,建设资金短缺
我国当前林业生产在国家政策和几大林业工程的推动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势头 ~然而 o在繁荣的背
后 o许多体制性障碍也在日益显现 ∀可以说 o民间投资林业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得到国家的无偿投资 o如果
除去林业重点工程 o林业生产实际上是很少的 o民间资本流入林业的积极性还很低 ∀林业投入不足 o远没有
因为国家财政投入的加大而解决 o就是地方政府对林业的投入也很少 ∀而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是有限的 o林
业靠国家财政政策性投入进行发展的基础并不牢固 ∀林业投资大 !见效慢 !风险大 o加之林权受到许多限制 o
使见效更慢 !风险更大 o投资者对投资林业疑虑甚多 ∀
412 林权不落实 ,造成许多林业生产者生活艰难 ,再生产难以为继
我国鼓励全民参加国土绿化 o许多林业建设者积极响应号召 o为林业建设 !为祖国绿化做出了巨大的贡
献 ∀在树变多 !山变绿 !水变清的同时 o他们人变老 !生活也变穷了 ∀各地造林大户/守着绿色银行要饭吃0已
经是人们见怪不怪的事情 ∀许多国有林场的职工们曾经为林业奉献了青春和热血 o可如今他们连基本的生
活都难以保证 ∀
413 林权不落实 ,使林权人在市场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
我国林权制度的不完善 o使林权人正常参与市场活动受到了严重的束缚 ∀首先 o林权实现受限制多 o林
权用于抵押银行不肯 !林权用于投资入股合作方压价 ~其次 o缺乏科学权威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标准 o森林资
源价值只以木材价值来衡量严重流失了森林资源的总价值 o使林权的总价值得不到等价交换 ∀
414 林权混乱造成森林资源利用不当
森林资源权属的不明确使森林资源权利主体缺失或者交叉重叠 o造成权利相争 !义务推诿 o森林资源乱
砍滥伐严重 o重利用轻培育 o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 o使森林资源质量下降 ∀
415 林权制度的模糊引发林业投机活动
我国林权制度长期停留在改革的舆论中 o许多人利用这种没有确定的期待 o利用制度还没有定型的机
会 o投机于林业 o使真正的林业投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 ∀引导和管理不好 o可能在几年后成为社会安定的隐
患 o使更多的投资者对林业望而却步 ∀
x 以保障物质利益为根本完善林权制度
市场机制的动力来源于利益 o只有以利益来趋动 o市场主体的原动力才会充分调动起来 o这也是市场能
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因 ∀林权法律制度应当为林权人获取物质利益提供保障 o权利得到了保障 o林权才能真正
以市场要素参与市场经济之中 o各方面参与林业生产的热情才能提高 ∀
511 完善林权权属制度
明确森林资源的各种价值都归林权人所有 o使森林价值不游离于林权人 o特别是森林生态价值长期以来
被公众以国家名义无偿使用 ∀应当明确森林生态价值为林权人所有 o其他享受森林生态价值的社会主体应
当有偿使用 ∀
明确各类林下k附属l资源的权属 o除了法律明确做出不同的规定外 o林下资源所有权应当为林权人享
有 o为林下资源与林木资源的系统开发与科学利用提供保证 o而且在规定国家所有权时一定要有利于资源的
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o不宜把国家所有权这种相对不易落实的权利过多应用 ∀国家应当尽量避免既当权利人
又行使行业管理权 ∀
5 .2 保障林权收益权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o任何生产活动的目的就是要获取收益 o实现利润最大化 o林业生产者的经济活动当
然也不例外 ∀林权制度必须保障权利人收益权的实现 ∀
x1u1t 生态价值经济化 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森林具有生态价值 o国家也开始了森林生态价值的经济利益
化进程 ∀由于森林生态价值的公益性 !价值利用的不可排他性 o森林生态价值无法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林权
人的经济利益k李挚萍 oussvl ∀当前国家是无偿取得k或廉价购买l了林权人应当享有的这部分价值 o这对林
z| 第 y期 曹祖涛 }完善我国林权法律制度初探
权人k营林者l来说是不公平的 ∀可以说 o天然林是一种自然资源 o而人工林更多的是劳动产品 o凝结了投资
所包含的和林业生产中投入的人类劳动 ∀就我国当前的森林资源而言 o大部分是产品而不仅仅是资源了 o制
度设计必须尊重这一事实 ∀提供生态产品并不是林权人应有的责任 o国家必须为其履行责任付出代价 o社会
公众也必须为自己享受权利付出代价 ∀就象国防和教育支出一样 o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当为生态安全付出
承担责任 ∀
当前我国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 ∀首先是资金的来源必须有法律保障 o目前国家森林生
态效益补偿资金严重不足 o这为合理使用带来了难度 ~其次是资金的使用应当更加合理 o森林生态效益的大
小应当是补偿费高低的标准 o目前简单地以有林地面积为标准过于简单化 o而且不利于公益林质量的提高 o
应当根据生态区位 !营林难易程度 !森林质量等因子来确定生态效益补偿费标准 o并实行生态效益补偿的级
别差异 ∀
生态效益补偿是国家在森林生态效益无法通过市场交换获得价值实现 o国人免费享受森林生态效益 o造
成林权人的劳动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实现的情况下 o通过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 o以国家财政收入为保证对林
权人的利益进行补偿 ∀补偿制度的建立是对林权保护的一大进步 ∀为实现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化 o必须对
目前以政策为主要规范转变为以法律为主 o加强森林生态效益的法律制度化建设 ∀根据决定森林生态效益
大小的各类自然的 !社会的和经济的因子 o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价值评价 o以生态价值的大小来决定补偿的
多少 ∀只有实现这种有差别的补偿 o才能调动起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 !改善森林资源质量的积极性 o为公
益林建设的社会化建立基础 o为公益林建设者的正当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如果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公益林
生态效益补偿费高 o民间造林投资向这些地区流动的就更多 ~如果造林难度大的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高 o民间造林投资向这些地区流动的就更多 o林业建设者的投资就能更合理地实现收益 ~如果质量好的森林
能获得更高的生态效益补偿费 o营林人就会有更高的积极性改善森林质量 o而且也为生态公益林的流转创造
了条件 ∀如果目前一片林子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 zx元#«°pu o有人有能力把它建设成补偿标准 txs元#«°pu
的林子 o他就有投资这片林子的经济需求 o就为前一林权人转让林权提供了可能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公
益林经营平均社会成本进行确定 o单位面积年补偿费基础可以/一次性长期投资 ≅长期贷款利率 n每年投资
n合理利润0进行初步确定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该成为林权人实现收益权的一项重要途径 o对公益林林权人而言还应当是主要途
径 ∀单是一味地用法律的威严对森林采伐实行高压势态的管制 o已经与民权理念极不相符 o我国已经开始改
变倾向进行限制的行政管理方式 o从执政为民 !还权于民的执政理念 o到5行政许可法6的颁布实施 o国家管理
手段 !执政方式的深刻变化可见一斑 ∀在这种对国家行政权力进行限制 !普遍开始关注民权的大背景下 o林
业继续以无偿限制民事权利的行政手段实现管理目标是违背历史潮流的了 o必须以林权的法律化保障为手
段来为林业的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构建创造可靠的条件 ∀目前 o森林采伐是实现林权收益权能的主要方
式 o营林者的收入绝大部分是靠采伐林木来实现 o这成为森林资源的过渡采伐利用的经济根源之一 o也对森
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
x qu1u 附属权利经济化 对林下资源和森林景观以及森林空气 !森林泉水的开发权进行经济化 o使林权人
能从森林的各项价值中实现经济利益 ∀对森林资源附属经济价值的法律规范化是当前构建林权的重大课题
之一 ∀现在各地大量开展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核心内容的林权改革 o改革中十分突出的矛盾就是林权
价值大小的评价 o由于没有国家正式权威的估价标准 o森林资源的价值简单以木材价值来等同 o这是极不合
理 !极不科学的 o而且严重损害了林权人的正当权益 ∀如有的保护区以开展森林旅游的部分森林资源入股与
其他单位共同组建旅游公司 o合作单位以没有估价标准为由 o拒不承认其旅游价值折价入股 o使保护区在合
作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而无法实现公平合作 ~有的林场在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时其生态公益林也不准进
入折价资源之列 o原因是生态公益林不能砍伐 ∀林权制度的建立必须为改变这种不公平 !不公正的现实做出
应有的贡献 ∀
513 保障林权处分权的实现
处分权是林权中至关重要的权能 o处分权的行使往往是以实现收益权为目的 ∀使用权人的处分权往往
受所有权的限制 o所有权人才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处分权表现为使用权的流转 o法律规定林地使用权在转让 !抵押时必须经过所有
{| 林 业 科 学 wu卷
权人同意 o这种限制就不合理 ∀在权利期限之类 o流转行为不应以所有权人同意为条件 o只要在权利证明书
上注明就行了 ∀林木采伐在当前受到严格限制 o这应当在分类经营的前提下 o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施策 o
放开人工商品的采伐 ∀
在林权流转方面 o法律制度应当在流转客体和再次流转上进行变革 ∀首先体现法不禁止既为自由的民
法理念 o只规定不能和限制流转的林种类型k如国防林l o其次要缩小禁止和限制流转的林种范围 o包括实验
林 !防护林 !风景林等公益林都应当可以流转 o只要林种保持不变就可以 ∀公益林要充分发挥其作用 o提高其
质量 o只有通过充分的流通 o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o完全没有必要限制林科院把一片实验林转让给林业
大学作实验林 !国家出资把个人营造的防护林收归国有 !森林公园把景观开发权转让给旅游开发企业等 ∀在
控制林种改变而减少范围限制的同时 o完善林权价值评估体系k包括价值标准 !评估机构l o实现林权的自由
流转 ∀林权只有具备了充分的流动性其价值才能实现 o林权制度才能真正起到保障权利 !解放林业生产力 !
促进林业发展的作用 ∀
林业在现今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下 o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 ∀在国家财政投资规模空前背后 o隐藏的制
约林业进一步发展的体制障碍一直是林业心中的痛 o其中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者乃林权制度 ∀
为抓住林业改革与发展之牛耳 o务必建立/产权归属清晰 o经营主体到位 o责权划分明确 o利益保障严格 o流转
规范顺畅 o监管服务有效0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k肖兴威 ousswl ∀
参 考 文 献
常纪文 qussv q环境法原论 q北京 }人民出版社 otzt p tzy
国家林业局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qusst q全国林业职工法律知识读本 q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ovtx p vt{
李挚萍 qussv q经济法的生态化 q北京 }法律出版社 owv p xu
梁慧星 o陈华彬 qusst q物权法 q北京 }法律出版社 otsu p ttx ~uw{ p uxw
田 琳 qussw q林权用益制度研究 1林业工作研究 oktsl }u{ p vy
王卫国 qt||z o中国土地权利研究 1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oxy p yz ~tzw p tzz
肖乾刚 qt||u q自然资源法 q北京 }法律出版社 otxs p txw
肖兴威 qussv q尽快为林业的历史性转变提供法律保障 ) ) ) 修改5森林法6迫在眉睫 q中国绿色时报 o|月 uv日
郑少华 qussu q生态主义法哲学 q北京 }法律出版社 o{y p tst
k责任编辑 石红青l
|| 第 y期 曹祖涛 }完善我国林权法律制度初探